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4:00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
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办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进行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安排”,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许其他名义树立,神化首要分子,使用制作、分布迷信邪说等手法迷惑、诈骗别人,开展、操控成员,损害社会的不合法安排。
第二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条榜首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聚众攻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打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作业、出产、运营、教育和科研次序的;
(二)不合法举办聚会、游行、示威,鼓动、诈骗、安排其成员或许其别人聚众攻击、冲击、侵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打乱社会次序的;
(三)抵抗有关部门撤销或许现已被有关部门撤销,又康复或许另行树立邪教安排,或许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鼓动、诈骗、安排其成员或许其别人不实行法定责任,情节严重的;
(五)出书、印刷、仿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书物,以及印制邪教安排标识的;
(六)其他损坏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行为的。
施行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安排安排或许开展成员的;
(二)勾通境外安排、安排、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书、印刷、仿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书物以及印制邪教安排标识,数量或许数额巨大的;
(四)鼓动、诈骗、安排其成员或许其别人损坏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形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则的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诈骗别人,致人逝世,是指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制作、分布迷信邪说,诈骗其成员或许其别人施行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许阻挠患者进行正常医治,致人逝世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形成3人以上逝世的;
(二)形成逝世人数不满3人,但形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许行政处分,又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诈骗别人,致人逝世的;
(四)形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制作、分布迷信邪说,指派、钳制其成员或许其别人施行自杀、自伤行为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以迷信邪说诱惑、钳制、诈骗或许其他手法,奸污妇女、幼女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或许奸污幼女罪科罪处分。
第六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以各种诈骗手法,收取别人资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以诈骗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安排、策划、施行、鼓动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或许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零三条、榜首百零五条、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八条
关于邪教安排和安排、使用邪教安排损坏法令施行的违法分子,以各种手法不合法剥削的资产,用于违法的东西、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进行违法活动的安排、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活跃参与者,按照刑法和本解说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对有自首、建功体现的,能够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关于受遮盖、钳制参与邪教安排并已退出和不再参与邪教安排活动的人员,不作为违法处理。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
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办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进行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处理这类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榜首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安排”,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许其他名义树立,神化首要分子,使用制作、分布迷信邪说等手法迷惑、诈骗别人,开展、操控成员,损害社会的不合法安排。
第二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条榜首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聚众攻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打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作业、出产、运营、教育和科研次序的;
(二)不合法举办聚会、游行、示威,鼓动、诈骗、安排其成员或许其别人聚众攻击、冲击、侵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打乱社会次序的;
(三)抵抗有关部门撤销或许现已被有关部门撤销,又康复或许另行树立邪教安排,或许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鼓动、诈骗、安排其成员或许其别人不实行法定责任,情节严重的;
(五)出书、印刷、仿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书物,以及印制邪教安排标识的;
(六)其他损坏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行为的。
施行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安排安排或许开展成员的;
(二)勾通境外安排、安排、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书、印刷、仿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书物以及印制邪教安排标识,数量或许数额巨大的;
(四)鼓动、诈骗、安排其成员或许其别人损坏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形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则的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诈骗别人,致人逝世,是指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制作、分布迷信邪说,诈骗其成员或许其别人施行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许阻挠患者进行正常医治,致人逝世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形成3人以上逝世的;
(二)形成逝世人数不满3人,但形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许行政处分,又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诈骗别人,致人逝世的;
(四)形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制作、分布迷信邪说,指派、钳制其成员或许其别人施行自杀、自伤行为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以迷信邪说诱惑、钳制、诈骗或许其他手法,奸污妇女、幼女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或许奸污幼女罪科罪处分。
第六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以各种诈骗手法,收取别人资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以诈骗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
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安排、策划、施行、鼓动割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或许推翻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零三条、榜首百零五条、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八条
关于邪教安排和安排、使用邪教安排损坏法令施行的违法分子,以各种手法不合法剥削的资产,用于违法的东西、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安排和使用邪教安排进行违法活动的安排、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活跃参与者,按照刑法和本解说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对有自首、建功体现的,能够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关于受遮盖、钳制参与邪教安排并已退出和不再参与邪教安排活动的人员,不作为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