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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5:35

案情:2004年5月23日,商人李某到素以 安全 著称的“大富豪”酒店住宿,下台阶时不小心跌倒,扭伤了脚踝,花去医疗费500元。经查,酒店的楼梯安检合格,但李某以为假设装备更人性化一点,他或许就不会跌倒。
当晚,李某又在“大富豪”酒店客房里遭仇敌甲暴打,致成重伤。警方过后从酒店的安全监督体系记载材料中发现,凶手甲在入室作案前,曾跟随李某在短时间内屡次上下电梯,但酒店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对形迹可疑的嫌疑人进行盘查;李某也曾接到甲的电话,但以为酒店 安全,甲不敢找到这儿,就没有通知酒店保安。过后犯罪嫌疑人甲被捕获,但只要产业5000多元可供补偿。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补偿医疗费、伤残补助等30万元,酒店回绝补偿。
问题:
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怎么承当?为什么?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补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悉数30万元?为什么?
3.李某要求“大富豪”酒店承当职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法院怎么确认本案的被告?能否将酒店直接担任的保安列为被告?为什么?
5.假设甲能够彻底承当补偿职责,甲承当后能否向酒店追偿?为什么?
6.“大富豪”酒店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否向甲追偿?为什么?
解析:1.李某承当。由于酒店现已实行了必要的安全保证职责,没有差错,也没有违约,不该承当职责。
依据《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6条之规则,运营安排不实行安全保证职责、承当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是差错职责准则,因而,没有差错不承当职责。
2.不能够。由于李某的危害是甲形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补偿,酒店只需要对余下的部分(295000元)依据差错承当弥补补偿职责;一起,李某也有差错,应当分管部分职责。
《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6条规则:“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运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危害成果发作的,由施行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安全保证职责人有差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避免或许阻止危害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安全保证职责人承当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补偿权利人申述安全保证职责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一起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认的在外。”第2条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要一般差错的,不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则:“ 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因而,酒店承当的是一种差错职责、弥补职责,首要应当由侵权人甲补偿,受害人也因其差错分管与差错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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