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1:22
发实行贰言是案子以外的人对实行进程是发作贰言而提出的。当事人提出贰言需求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恳求,法院收到恳求后,要在规则的时刻内进行裁决,并出具裁决书,那么案外人实行贰言裁决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外人实行贰言裁决书
(2015)民申字第xx号
再审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某义。
托付代理人:姜某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慕某玉。
被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有。
托付代理人:李*,xx市***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东大直街**号10层***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恳求人罗某义因与被恳求人杨某有及一审第三人xx江**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案外人实行贰言之诉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罗某义恳求再审称:本案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则,恳求吊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定;吊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定第一项,保持第二项;依法再审,驳回杨某有的各项诉讼恳求;由杨某有承当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悉数诉讼费用。
其主要现实和理由为:
(一)原判定确认的根本现实短少依据证明
1.**美好家乡小区xx号楼各楼宇的方位及编号自2006年规划以来一向没有发作改变,2009年3月的规划调整仅仅调整了4号楼的建筑面积,对其他楼宇的方位及编号没有影响。二审判定确认拆迁安顿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顿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为同一栋楼,短少依据证明。
2.二审判定确认《**美好家乡商住小区预售房子存案表》(以下简称《存案表》)是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于2009年4月前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且此刻现已对杨某有回迁车库进行确认过错。《存案表》仅是开发商向房产管理局供给的楼盘表,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房子预售存案挂号行为,该表什么时刻构成、由谁提交及提交时刻,均短少依据证明。且该《存案表》的构成是一个接连动态的进程,假如房子或车库没有出售或回迁安顿,在该表中便不会显现,那么此刻房子或车库就仍属**公司一切。
3.二审卷宗中《房子面积丈量报告书》右上角的日期显现为2013年7月2日,能够反证2011年8月18日签字、捺指纹的数据图不是测绘部分出具。
(二)原判定适用法令确有过错
因为**公司对2号楼的建筑设计进行改变,导致回迁户无法按照约好进行安顿,后在信访压力下,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于2013年7月23日与各回迁户签订了拆迁安顿补充协议,导致回迁方位发作根本改变,杨某有也自认其回迁方位发作了改变。被拆迁人享有的拆迁安顿补偿权力虽具有物权特点,具有优先性,但也只能对立侵害了其权力的相对人。杨某有被回迁安顿到诉争车库的时刻是2013年7月23日,是在罗某义2012年5月30日恳求查封之后,故杨某有享有的实体权力不足以阻却强制实行办法。
(三)再审恳求人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
1.2015年4月,罗某义调取了在绥芬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存档的2006年9月1日构成的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2号楼、5号楼的施工平面图,两栋楼的施工平面图完全相同,足以证明拆迁安顿协议所确认的楼号便是以平面图下部标示的2号楼来确认,杨某有回迁安顿的方位便是2号楼而非5号楼。
2.视听资料能够证明,2015年4月,罗某义经问询房产局工作人员得知,《存案表》仅是开发商对其一切已建成且拟预售的房子向房产管理局供给的一个楼盘表,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房子预售存案挂号行为;至2015年4月,诉争房子挂号的产权人仍然是**公司,其具有处分权。
被恳求人杨某有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定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杨某有回迁方位没有发作改变,仅为楼号改变。**公司以民间假贷方法进行筹资,涉嫌刑事犯罪,罗某义与**公司也是因民间假贷发作的债权债务联系,应当驳回罗某义的再审恳求。
本院认为:(一)原判定关于本案根本现实的确认并无不当。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杨某有作为一审原告,建议拆迁安顿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顿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系同一方位,仅因规划改变,原有楼号发作改变,并为此供给了xx市规划局同福街回迁楼档案、xx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出具的状况阐明及回迁方位一览表、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规划计划图等依据。罗某义尽管对杨某有的建议不予认可,但一、二审诉讼中均未能供给足够依据对此予以辩驳,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晦气结果。因而,二审法院依据两边当事人的举证状况,确认案涉回迁车库的实践方位没有改变,并无不当。2.《存案表》虽非法令意义上的房子预售存案挂号,但该表是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的出售资料,且一向存放于该局。依据该表买受人存案挂号的时刻,能够确认该表系2009年4月前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表现了该小区对外出售及回迁房子、车库的根本状况。杨某有回迁车库在该表中清晰补白为“回迁”,**公司将该车库作为回迁车库交给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实行拆迁安顿补偿责任的意思表明清晰。故二审判定以此确认案涉车库在罗某义恳求查封之前已被安顿的现实并无不当。3.回迁房子面积测绘数据图为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系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资料,来历合法,罗某义仅以《房子面积丈量报告书》其间一页右上角有“日期:2013-7-2”字样来证明签字、捺指纹的数据图不是测绘部分出具,依据不足。
(二)原判定适用法令正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状况,二审判定确认因拆迁安顿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顿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系同一方位,被拆迁人的回迁方位实践并未发作改变并无不当,且涉案车库在被查封之前已作为回迁车库报至极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故被拆迁人依法享有拆迁补偿安顿优先权。杨某有恳求中止对诉争车库的实行,于法有据。
(三)再审恳求人供给的新依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定。罗某义恳求再审时提交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2号楼、5号楼施工平面图,其间5号楼施工平面图图纸称号为2#一层平面图,注脚工程称号一栏却标示为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5#楼,图纸称号和标示呈现对立,罗某义仅以此依据证明案涉工程的楼号未发作改变,依据不足。罗某义提交的视听资料,亦不足以影响涉案车库在被查封之前已作为回迁车库报至极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的现实。
综上,原判定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再审恳求人供给的新依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定。罗某义的再审恳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则的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罗某义的再审恳求。
审判长 苏 *
审判员 董 *
审判员 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
书记员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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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实行贰言裁决书
(2015)民申字第xx号
再审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某义。
托付代理人:姜某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慕某玉。
被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有。
托付代理人:李*,xx市***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东大直街**号10层***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恳求人罗某义因与被恳求人杨某有及一审第三人xx江**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案外人实行贰言之诉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罗某义恳求再审称:本案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则,恳求吊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定;吊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定第一项,保持第二项;依法再审,驳回杨某有的各项诉讼恳求;由杨某有承当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悉数诉讼费用。
其主要现实和理由为:
(一)原判定确认的根本现实短少依据证明
1.**美好家乡小区xx号楼各楼宇的方位及编号自2006年规划以来一向没有发作改变,2009年3月的规划调整仅仅调整了4号楼的建筑面积,对其他楼宇的方位及编号没有影响。二审判定确认拆迁安顿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顿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为同一栋楼,短少依据证明。
2.二审判定确认《**美好家乡商住小区预售房子存案表》(以下简称《存案表》)是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于2009年4月前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且此刻现已对杨某有回迁车库进行确认过错。《存案表》仅是开发商向房产管理局供给的楼盘表,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房子预售存案挂号行为,该表什么时刻构成、由谁提交及提交时刻,均短少依据证明。且该《存案表》的构成是一个接连动态的进程,假如房子或车库没有出售或回迁安顿,在该表中便不会显现,那么此刻房子或车库就仍属**公司一切。
3.二审卷宗中《房子面积丈量报告书》右上角的日期显现为2013年7月2日,能够反证2011年8月18日签字、捺指纹的数据图不是测绘部分出具。
(二)原判定适用法令确有过错
因为**公司对2号楼的建筑设计进行改变,导致回迁户无法按照约好进行安顿,后在信访压力下,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于2013年7月23日与各回迁户签订了拆迁安顿补充协议,导致回迁方位发作根本改变,杨某有也自认其回迁方位发作了改变。被拆迁人享有的拆迁安顿补偿权力虽具有物权特点,具有优先性,但也只能对立侵害了其权力的相对人。杨某有被回迁安顿到诉争车库的时刻是2013年7月23日,是在罗某义2012年5月30日恳求查封之后,故杨某有享有的实体权力不足以阻却强制实行办法。
(三)再审恳求人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
1.2015年4月,罗某义调取了在绥芬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存档的2006年9月1日构成的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2号楼、5号楼的施工平面图,两栋楼的施工平面图完全相同,足以证明拆迁安顿协议所确认的楼号便是以平面图下部标示的2号楼来确认,杨某有回迁安顿的方位便是2号楼而非5号楼。
2.视听资料能够证明,2015年4月,罗某义经问询房产局工作人员得知,《存案表》仅是开发商对其一切已建成且拟预售的房子向房产管理局供给的一个楼盘表,不是法令意义上的房子预售存案挂号行为;至2015年4月,诉争房子挂号的产权人仍然是**公司,其具有处分权。
被恳求人杨某有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定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杨某有回迁方位没有发作改变,仅为楼号改变。**公司以民间假贷方法进行筹资,涉嫌刑事犯罪,罗某义与**公司也是因民间假贷发作的债权债务联系,应当驳回罗某义的再审恳求。
本院认为:(一)原判定关于本案根本现实的确认并无不当。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杨某有作为一审原告,建议拆迁安顿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顿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系同一方位,仅因规划改变,原有楼号发作改变,并为此供给了xx市规划局同福街回迁楼档案、xx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出具的状况阐明及回迁方位一览表、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规划计划图等依据。罗某义尽管对杨某有的建议不予认可,但一、二审诉讼中均未能供给足够依据对此予以辩驳,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晦气结果。因而,二审法院依据两边当事人的举证状况,确认案涉回迁车库的实践方位没有改变,并无不当。2.《存案表》虽非法令意义上的房子预售存案挂号,但该表是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的出售资料,且一向存放于该局。依据该表买受人存案挂号的时刻,能够确认该表系2009年4月前报备到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表现了该小区对外出售及回迁房子、车库的根本状况。杨某有回迁车库在该表中清晰补白为“回迁”,**公司将该车库作为回迁车库交给绥芬河市政府工程管理中心、实行拆迁安顿补偿责任的意思表明清晰。故二审判定以此确认案涉车库在罗某义恳求查封之前已被安顿的现实并无不当。3.回迁房子面积测绘数据图为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系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资料,来历合法,罗某义仅以《房子面积丈量报告书》其间一页右上角有“日期:2013-7-2”字样来证明签字、捺指纹的数据图不是测绘部分出具,依据不足。
(二)原判定适用法令正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状况,二审判定确认因拆迁安顿协议中的2号楼与拆迁安顿补充协议中的5号楼系同一方位,被拆迁人的回迁方位实践并未发作改变并无不当,且涉案车库在被查封之前已作为回迁车库报至极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故被拆迁人依法享有拆迁补偿安顿优先权。杨某有恳求中止对诉争车库的实行,于法有据。
(三)再审恳求人供给的新依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定。罗某义恳求再审时提交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2号楼、5号楼施工平面图,其间5号楼施工平面图图纸称号为2#一层平面图,注脚工程称号一栏却标示为绥芬河市同福街回迁楼工程5#楼,图纸称号和标示呈现对立,罗某义仅以此依据证明案涉工程的楼号未发作改变,依据不足。罗某义提交的视听资料,亦不足以影响涉案车库在被查封之前已作为回迁车库报至极绥芬河市房产管理局的现实。
综上,原判定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再审恳求人供给的新依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定。罗某义的再审恳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则的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罗某义的再审恳求。
审判长 苏 *
审判员 董 *
审判员 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
书记员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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