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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1:09
行政复议调停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掌管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洽谈,然后达到合意、处理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
行政复议调停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复议调停发作在行政复议案子检查过程中。因为行政复议调停是复议机关审理权的拓宽而不该当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延伸,因而,只要在检查过程中复议当事人的洽谈行为彻底处于复议机关的掌管和监管之下,才干保证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裁判权的正确行使,避免发作两边歹意勾结或行政机关单独施压等违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调停的主体除了复议机关外只能是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许因这样或那样的法律上的利害联系,而有多方参与人,但是作为洽谈调停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其他相关人员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之间的联系不能称为复议调停的联系方法。当然,假如调停牵涉到别人利益,复议机关应根据信任维护准则避免复议当事人任意损害他方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调停应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当事人两边争议的标的是,调停有必要也只能针对这一行为进行,假如被申请人以承诺过后利益的方法暗示申请人达到合意,那么就不是就详细行政行为自身达到的调停,这非但没有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并且有或许引起新的胶葛。
(四)行政复议调停意图是使两边当事人达到合意。在这一点上行政调停与民事调停并无本质区别,都有必要有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出于自愿达到协议。一起这一协议是否合法有用,还需由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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