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1:32
【物流合同书】物流合同中裁定条款的效能
被告A资料公司与B公司都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A公司的地址在甲市,B公司地址在乙市,并在甲市设有办事处。
A、B两公司签定了联合出口原木的协议。协议规则由A公司处理出口手续,对外签约及履行合同,处理制单结汇。B公司担任安排货源及装船。然后A公司与C国D公司签定了原木买卖合同,之后,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对外签定的买卖合同及信用证等有关出口单证。B公司依据合同及出口单证,以A公司的名义同原告E航运公司达成了海上货品运送协议,该协议没有加盖合同两边单位印章,只要承运人代表及B公司业务员的签字。运送协议规则如发作争议,由本国贸促会裁定,适用本国法令。同年8月28日,原告轮船抵港受载,A公司知道此事并没有提出异议,反依约向B公司出具了标明A公司的出口许可证、信用证、商检证、报送单等出口单证。B公司业务员用A公司出具的单证,以A公司名义处理了邮寄手续。同月29日,E公司轮船于该港装货。9月10日,该轮抵达C国X港卸货。因货品质量问题,C国收货人没有及时向A公司汇付货款。9月24日,原告告诉A公司将运费汇至自己的帐户,但A公司未付。原告又与B公司联络未果。11月11日A公司致电C国D公司称:3个月前运抵该国X港的原木,系其卖给S公司的货品,除本公司外的其他方建议是该批木材的货主的确认书,都是仿制的、无效的。对该批木材遇到的困难,只能由本公司与贵公司洽谈处理。
原告在催索运费未果的状况下,于第二年3月依约向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并付出了裁定费520美元,因为A公司否定E公司轮运费与它有关,回绝裁定。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以被诉人没有确定为理由,不予受理。原告遂于同年5月26日向F市海事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付出运费若干,裁定费520美元以及上述金钱的银行同期利息。两被告在书面辩论中对F海事法院对该案的统辖没有提出异议。
问:本案裁定协议是否有用?法院对案子统辖是否合理?
答:依据我国法令裁定协议具有用能有必要包括以下内容:有清晰的裁定地址、清晰的裁定组织、指明裁定争议事项。本案运送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应该来说是有用的,契合有用裁定条款的要求。但却发作了原告提交裁定后,因为被告否定自己为合同当事人而回绝裁定,裁定庭不予受理的状况。笔者以为裁定庭如此处理值得商讨。裁定庭的行为当以裁定条款和裁定法为准。在原告向海事法院申述,两被告应诉的状况下,应视为两边合意抛弃裁定条款,挑选诉讼作为处理争议的方法,所以法院对案子的统辖是合理的。
被告A资料公司与B公司都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A公司的地址在甲市,B公司地址在乙市,并在甲市设有办事处。
A、B两公司签定了联合出口原木的协议。协议规则由A公司处理出口手续,对外签约及履行合同,处理制单结汇。B公司担任安排货源及装船。然后A公司与C国D公司签定了原木买卖合同,之后,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对外签定的买卖合同及信用证等有关出口单证。B公司依据合同及出口单证,以A公司的名义同原告E航运公司达成了海上货品运送协议,该协议没有加盖合同两边单位印章,只要承运人代表及B公司业务员的签字。运送协议规则如发作争议,由本国贸促会裁定,适用本国法令。同年8月28日,原告轮船抵港受载,A公司知道此事并没有提出异议,反依约向B公司出具了标明A公司的出口许可证、信用证、商检证、报送单等出口单证。B公司业务员用A公司出具的单证,以A公司名义处理了邮寄手续。同月29日,E公司轮船于该港装货。9月10日,该轮抵达C国X港卸货。因货品质量问题,C国收货人没有及时向A公司汇付货款。9月24日,原告告诉A公司将运费汇至自己的帐户,但A公司未付。原告又与B公司联络未果。11月11日A公司致电C国D公司称:3个月前运抵该国X港的原木,系其卖给S公司的货品,除本公司外的其他方建议是该批木材的货主的确认书,都是仿制的、无效的。对该批木材遇到的困难,只能由本公司与贵公司洽谈处理。
原告在催索运费未果的状况下,于第二年3月依约向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并付出了裁定费520美元,因为A公司否定E公司轮运费与它有关,回绝裁定。中国海事裁定委员会以被诉人没有确定为理由,不予受理。原告遂于同年5月26日向F市海事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付出运费若干,裁定费520美元以及上述金钱的银行同期利息。两被告在书面辩论中对F海事法院对该案的统辖没有提出异议。
问:本案裁定协议是否有用?法院对案子统辖是否合理?
答:依据我国法令裁定协议具有用能有必要包括以下内容:有清晰的裁定地址、清晰的裁定组织、指明裁定争议事项。本案运送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应该来说是有用的,契合有用裁定条款的要求。但却发作了原告提交裁定后,因为被告否定自己为合同当事人而回绝裁定,裁定庭不予受理的状况。笔者以为裁定庭如此处理值得商讨。裁定庭的行为当以裁定条款和裁定法为准。在原告向海事法院申述,两被告应诉的状况下,应视为两边合意抛弃裁定条款,挑选诉讼作为处理争议的方法,所以法院对案子的统辖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