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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3:55

    归涯公司拟出口一批全棉布,遂找到田旗公司提出两家一起购货,由田旗公司出资六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货款,其他货款由归涯公司付出。处理海运事宜时因归涯公司无进出口权提单上的邮寄人写明为田旗公司。签发提单的舜嘉公司签发了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给归涯公司,归涯公司将正本提单交给田旗公司后又找到舜嘉公司称提单丢掉要求登报挂失并无单放货。舜嘉公司登报挂失后,货到目的港舜嘉公司宣布电放指令,将货品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尔后归涯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逃往南非,田旗公司不能回收购买棉布的六十万元人民币货款。遂持正本提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舜嘉公司按提单上的货值三十六万元美金补偿其经济丢掉。其理由是提单是物权凭据,顺家公司在田旗公司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上的货品以电放的方式交给收货人侵略了田旗公司的权益,应按提单上的货值补偿田旗公司的丢掉。法庭通过审理以为,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纳或许装船,以及承运人确保据以交给货品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给货品,或许依照指示人的指示交给货品,或许向提单持有人交给货品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给货品的确保。”依照国际惯例货到目的港承运人将货品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承运人即不承当差错职责。我国《海商法》尽管规则的不十分清晰,但最高法院公报上的事例对此已有清晰的阐释。法庭通过审理以为,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则,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给货品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给货品的确保。记名提单与非记名提单不同,非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据的效能,而记名提单是不行转让的运送单证,不具有物权凭据的效能。因而,承运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给货品,是依照运送单证实行其交货职责,并未侵略提单持有人的权益。承运人将货品交给记名提单收货人之后,交货职责即实行结束。作为记名提单的邮寄人,在货品交给前,能够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提单项下权力,但在货品交给后,即丧失了其对所持有的提单项下货品的任何权力,无权凭记名提单向承运人建议无单放货货款丢掉。
    (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作为邮寄人将5份外贸合同项下的货品交由某货运署理公司(被告)承运,货运署理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提单载明的邮寄人为原告,而且指明晰收货人。货到后即被买方提走。可是买方客户没有向原告付款赎单,悉数提单仍在原告处。原告以为,依据《海商法》的规则,只要在提货人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告才干交给货品。被告作为签发提单的海运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海商法》及国际惯例,严峻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委邮寄送联系,不受本案项下提单束缚。1、被告未承受原告托付,未向原告签发提单;2、被告向案外人某公司签发提单,因该案外人称提单丢掉,被告已依照案外人指令电放货品;3、向被告定舱的是案外人,被告按指示电放货品给记名收货人,没有不当之处。二、对记名提单法令没有要求有必要依提单放货。
    法院环绕本案的详细焦点,即两边是否存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法令联系;被告无单放货是否有差错,是否应承当差错职责,打开查询。
    原告首要供给了与买方缔结的几份买卖合同及相关单据,以及被告签发的3份正本提单,还供给了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的署理出口协议。通过庭审和质证,法院以为,原告供给的依据能够证明被告签发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原告是案外人的出口署理人,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有丢掉,也不能证明其丢掉是因为被告的差错形成的。被告供给了邮寄托付书、案外人的电放保函,提单丢掉的报纸声明等依据,证明晰被告是承受结案外人托付承运涉案货品并签发了以原告为邮寄人的正本提单,在案外人宣称提单丢掉并对提单进行登报挂失后,电放货品给提单上的收货人。因而,因为承运人在电放货品的过程中没有差错,不承当职责,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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