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4:10
现实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未签定劳作合同,现实上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从事劳作,用人单位为其供给劳作酬劳而构成的联系。因为法令意识的淡漠,在实践中现实劳作联系的现象存在许多,那现实劳作联系怎么确定,听讼小编为您收集了下面一下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依据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条规则“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与劳作者之间,只需构成劳作联系,即劳作者现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适用劳作法。”
一、判别是否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两边是否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作者供给必要的劳作条件。
二、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第一条规则劳作联系建立需求一起具有的景象,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则了确定存在劳作联系的参阅凭据及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1、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2、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4、考勤记载;
5、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各位介绍的现实劳作联系的相关法令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咱们在工作中中应该把自己的合法权益放到第一位,假如遇到了此类事情,要学会运用法令常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您的状况较为杂乱,本网站还供给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依据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条规则“我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与劳作者之间,只需构成劳作联系,即劳作者现实上已成为企业、个别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供给有偿劳作,适用劳作法。”
一、判别是否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两边是否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作者供给必要的劳作条件。
二、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第一条规则劳作联系建立需求一起具有的景象,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则了确定存在劳作联系的参阅凭据及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1、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2、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4、考勤记载;
5、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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