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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22:53
对暂估入账新建固定财物的财税处理,是管帐教育和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听讼小编将首要对相关的管帐和税法规则进行解读,指出应按发票获得的时刻的不同作出相应的交税调整,并作举例剖析管帐与税法的相关规则,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当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关于暂估入账的新建固定财物,除了需进行严厉的审阅外,还要做相应的交税调整,因为假如只按管帐处理而不按税法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就会引发涉税危险。而当时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全体事务素质不高,加之事务的杂乱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导致在实务操作中手足无措。本文经过实例对暂估入账新建固定财物的管帐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具体剖析,以供学习。
一、管帐与税法的相关规则
《企业管帐准则第4号——固定财物》运用攻略第一条规则,对已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但没有处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财物,应依照暂评价值承认其本钱,并计提折旧;待处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本钱调整本来的暂评价值,但此刻不需求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可见,管帐准则明确规则了暂估入账的新建固定财物在处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后只需调整本钱,而不需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则,企业新建固定财物投入运用后,因为工程金钱没有结清未能获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暂评价计入固定财物计税根底计提折旧,待发票获得后再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财物投入运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别的,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24日发布的《》(国税函[2012]15号)第六条规则,从投入运用后12个月算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关于超越5年未能获得发票的,不该再进行交税调减。可
见,税法规则了新建固定财物在处理竣工结算后,不只需求调整计税根底并且还需求调整折旧。此外,假如投入运用后的新建固定财物在12个月内不能获得发票则不答应税前扣除,待获得发票后才可再进行相应调减,且获得时刻最长不得超越5年。
管帐准则和税法规则终究都以竣工结算的本钱对新建固定财物进行计量,但因为计提折旧的方法不同或许构成暂时性差异。在实务中,应按年计征差异,不能将曾经年度的差异累加调整至发作差异的当年进行交税调整。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则,关于新建固定财物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运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运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运用后6年)为边界,可划分红三个阶段:①投入运用后12个月内获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承认计税根底;②投入运用后12个月内未获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交税调增,待获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运用后12个月算起,超越5年未获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二、事例剖析
例: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因发展需求,新建厂房一栋,以扩展生产经营面积。该栋厂房2010年9月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因为工程金钱没有结清,故未能获得全额发票,暂估900万元入账。2011年3月处理竣工手续,承认本钱为1 000万元。厂房估计净残值率为4%,估计运用30年,计提管帐折旧与税法折旧均选用直线法,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依据上述材料,假定在实务中获得发票的金额及时刻存在以下三种景象:景象一:处理竣工结算时获得全额发票1 000万元。景象二:处理竣工结算时获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获得。景象三:处理竣工结算时获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获得。现针对上述三种景象,别离作如下管帐处理和税务处理:
1.景象一:竣工结算时获得全额发票1 000万元。
2010年9月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2011年3月处理竣工手续,承认本钱为1 000万元并获得全额发票。可见,华联公司该栋厂房从投入运用到处理竣工结算获得发票时刻距离仅6个月,归于投入运用后的12个月内获得了发票,故应按发票金额承认计税根底。
管帐处理:华联公司在2010年9月应承认其本钱为900万元,10~12月按暂评价每月计提折旧2.4万元[900×(1-4%)÷30÷12]。2011年3月处理竣工结算后应将其本钱调整为1 000万元,按管帐准则规则,不需求调整原已计提折旧。因而,2011年1~3月月折旧额仍为2.4万元,但2011年4~12月月折旧额应调整为2.673万元[(1 000-2.4×6)×(1-4%)÷(30×12-6)]。
税务处理:华联公司在处理竣工结算获得发票时应按发票金额承认本钱为1 000万元,2010年10~12月每月应计提折旧=1 000×(1-4%)÷30÷12≈2.667(万元),2011年1~12月每月计提折旧也应为2.667万元。2010年10~12月税法折旧与管帐折旧差额为0.801万元[(2.667-2.4)×3]。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则,当华联公司获得发票时,税务机关应退回税款0.2万元(0.801×25%)。
2011年3月获得发票时调整2010年度10~12月的所得税(单位:万元,以下管帐分录单位与此相同):借:所得税费用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2。
2011年汇算清缴时调整本年度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0.2。借:递延所得税负债0.4;贷:曾经年度损益调整0.2,所得税费用0.2。
2011年4月起每月管帐折旧和税法折旧别离为2.673万元和2.667万元,可见管帐折旧和税法折旧存在差异,所以2011年应调增应税所得=(2.673-2.667)×9=0.054(万元),2012年今后每年应调增应税所得=(2.673-2.667)×12=0.072(万元)。但因为该差异归于永久性差异,故管帐上不需作任何反映。
2.景象二:处理竣工结算时获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获得。
2010年9月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2011年3月处理竣工手续,承认本钱为1 000万元但只获得部分发票900万元,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2年6月才获得。可见,此100万元发票的获得时刻距投入运用已相隔21个月,远远超越12个月,依照税法规则不宜进行税前扣除,应在管帐上对该部分发票金额计提的折旧悉数进行调整。因而,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每月应调增应税所得=100×(1-4%)÷30÷12=0.267(万元),共需补缴税款=0.267×12×25%=0.801(万元),其间2010年10~12月共需补缴税款=0.267×3×25%≈0.2(万元)。
2011年调整2010年度的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财物0.2;贷:曾经年度损益调整0.2。借:曾经年度损益调整0.2;贷:所得税费用0.2。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每月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0.267万元,2011年应调增本年度应交税额=0.267×12×25%=0.801(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财物0.801;贷:所得税费用0.801。
2012年应调增本年度应交税额=0.267×5×25%=0.334(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财物0.334;贷:所得税费用0.334。
2012年6月获得100万元发票后,应对曾经调增的应税所得按持平金额悉数冲回,相应调减所得税=0.267×20×25%=1.335(万元)。借:曾经年度损益调整1.001(0.2 0.801),所得税费用0.334;贷:递延所得税财物1.335。借:所得税费用1.001;贷:曾经年度损益调整1.001。
3.景象三:处理竣工结算时获得部分发票900万元,但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获得。
2010年9月到达预订可运用状况,2011年3月处理竣工手续,承认本钱为1 000万元但只获得部分发票900万元,尚有100万元发票在2016年10月才获得。
依据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则,从投入运用后12个月算起,超越5年未能获得的发票金额不答应税前扣除。因为华联公司获得剩下发票的时刻距厂房投入运用已超越了6年,管帐上对100万元金额计提的折旧,税法不予以认可,故应对曾经年度计入的递延所得税财物悉数冲回。因而,2010~2016年每年都要进行交税调整,记入“递延所得税财物”科目,其间2010年计入0.2万元(0.267×3×25%),2011~2015年每年计入0.801万元(0.267×12×25%),2016年计入0.601万元(0.267×9×25%),算计4.806万元(0.2 0.801×5 0.601)。
2010年应调增的应交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财物0.2;贷:所得税费用0.2。
2011~2015年每年应调增的应交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财物0.801;贷:所得税费用0.801。
2016年应调增的应交税额:借:递延所得税财物0.601;贷:所得税费用0.601。
2016年期末应将曾经计入的递延所得税财物悉数冲回:借:曾经年度损益调整4.205(0.2 0.801×5),所得税费用0.601;贷:递延所得税财物4.806。
2016年10月今后每月管帐折旧比税法折旧多计提0.208万元[100×(1-25%)÷30÷12],因该差异归于永久性差异,故管帐上不需做任何反映。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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