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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3:51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一直是劳作法范畴的一个难题,争议也不断。比方两次用工之后是否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关于约好免除后付出的经济补偿金,该不该引进差错准则?此次进行修正势在必行。当然,不论怎么修正,保护劳作者合法权益是永不可动摇的。接下来就由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一、什么景象下可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则,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所签定的劳作合同仅约好合同的收效时刻,而不约好合同的停止时刻。合同收效后,除非法定或约好的停止条件得以满意,劳作合同将持续有用,两边当事人就要持续实施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
二、可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以下三种景象:
(一)“能够签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秉承着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只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协商一致,没有采纳钳制、诈骗、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就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
(二)“有必要签定”: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这种续订劳作合赞同愿的主动权把握在劳作者手中,只需满意法定条件,经劳作者提出,用人单位就不能回绝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满意法定条件包含:
1、劳作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3、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三)“视为签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以标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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