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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已获批的税收优惠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3:10

问:四川省某文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契合免征2010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该企业2010年亏本1万元,2011年盈余20万元,2012年亏本15万元,2013年估计将有较多应税所得,但将不再享用减免税方针。该企业能否抛弃2012年的减免税优惠?假如能够抛弃享用2012年免税方针,2011年的盈余是否需求补税?
答:《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存案管理办法〉的布告》(四川省地税局布告2012年第1号)第七条规则,企业请求企业所得税优惠存案应遵从“一事一备”准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为一项存案内容提出请求。事前存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见该文附件。
存案类优惠期限超越一个交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承认,企业在优惠期限内今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交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第十条规则,交税人享用事前存案类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处理年度交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存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践享用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供给相关证明资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则的在外。年度中心享用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交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陈述主管地税机关。
对需求事前向税务机关存案而交税人未按规则存案或税务机关确定不契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交税人不得享用税收优惠。
依据上述规则,超越一个交税年度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承认存案,企业不能在税务机关已承认年度内自行抛弃享用优惠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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