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期间计算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20:25
为标准刑事法律,避免超期拘押的发作,现就刑事拘留期间核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概括。
一、延伸刑事拘留的期限核算问题
在延伸刑事拘留的期限核算中常常呈现的过错是期限核算不精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核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核算1日的现象发作。
正确的核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核算单位并且期间开端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端的次日核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时刻日数的最终一日停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端核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假如延伸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假如延伸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伸27日),因为4月份只要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程时刻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
路程时刻是否要核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过错认识,以为押送途中的时刻不该算刑事拘留时刻,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则时刻的时刻不包含路程上的时刻。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时刻不包含路程上的时刻”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递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递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程上所占用的时刻;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拘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告诉等期间应当将路程中的时刻扣除。别的,从立法的精力动身,拘留、拘捕本质上是约束人身自由的行为,押送的进程也是约束人身自由的进程。因而,在核算拘留、拘捕期间时,应当将押送路程时刻包含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依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9条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3条的规则,关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停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伸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是否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则,在侦办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关于该条的适用,要掌握一点:侦办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开端核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端核算。拘押期限的核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拘捕决议之日起到侦办终结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而,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发现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不能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
五、关于刑事拘留时刻与治安拘留时刻的折抵问题
关于刑事拘留时刻与治安拘留时刻是否能够彼此折抵问题,应当依据不同景象别离处理。
关于治安案子转为刑事案子的状况,依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子转为刑事案子处理后原行政案子怎么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则,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子进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假如行政案子现已作出处分决议,应当先行吊销行政处分,再转为刑事案子处理。对契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则的刑事拘留条件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刑事拘留办法。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人采纳的一种行政处分办法,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持续损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纳的一种刑事强制办法。治安拘留时刻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刻。
一、延伸刑事拘留的期限核算问题
在延伸刑事拘留的期限核算中常常呈现的过错是期限核算不精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核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核算1日的现象发作。
正确的核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核算单位并且期间开端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端的次日核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时刻日数的最终一日停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端核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假如延伸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假如延伸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伸27日),因为4月份只要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程时刻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
路程时刻是否要核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过错认识,以为押送途中的时刻不该算刑事拘留时刻,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则时刻的时刻不包含路程上的时刻。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时刻不包含路程上的时刻”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递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递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程上所占用的时刻;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拘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告诉等期间应当将路程中的时刻扣除。别的,从立法的精力动身,拘留、拘捕本质上是约束人身自由的行为,押送的进程也是约束人身自由的进程。因而,在核算拘留、拘捕期间时,应当将押送路程时刻包含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依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9条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3条的规则,关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停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伸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是否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则,在侦办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关于该条的适用,要掌握一点:侦办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开端核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端核算。拘押期限的核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拘捕决议之日起到侦办终结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而,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发现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不能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
五、关于刑事拘留时刻与治安拘留时刻的折抵问题
关于刑事拘留时刻与治安拘留时刻是否能够彼此折抵问题,应当依据不同景象别离处理。
关于治安案子转为刑事案子的状况,依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子转为刑事案子处理后原行政案子怎么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则,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子进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假如行政案子现已作出处分决议,应当先行吊销行政处分,再转为刑事案子处理。对契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则的刑事拘留条件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刑事拘留办法。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人采纳的一种行政处分办法,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持续损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纳的一种刑事强制办法。治安拘留时刻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