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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银当作纯银卖 消费欺诈双倍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7:32
事例:
前不久,张女士将刚刚在北京某文明传达有限公司购买的9套“银元大系”送交相关部分进行检测,检测成果闪现:送检制品外表镀银,内部基体成分为铜和锌。即张女士所购买的注明含银量为99%的银币仅仅镀银制品。就此张女士以为,商家将镀银制品作为纯银制品出售给自己的行为归于诈骗,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查明现实后以为,张女士在被告处购买产品,付出了货款,被告交付了产品并出具了订金收据及专用发票,两边之间的买卖合同联系建立。顾客的合法权益应当遭到法律保护。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可向销售者索赔。
被告在给张女士出具的订金收据和发票上均注明含银99%,但后来经检测组织的检测,证明该产品为镀银制品。鉴于产品成分与订金收据、发票上的记载严峻不符,商家的行为现已构成诈骗。
依据相关法律规则,经营者供给产品有诈骗行为的,应按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费用的一倍。终究,法院判定被告交还张女士5.4万元货款,并补偿张女士5.4万元。张女士付出的检测费用200元由被告承当。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指出,《消法》中有关经营者诈骗行为发生的双倍补偿归于惩罚性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双倍补偿的积极作用现已闪现,可是这种补偿在适用中也存在问题,一是双倍补偿的要求需求顾客自动提出,假如顾客不自动提出则视为抛弃双倍补偿的权力;二是顾客在买卖中往往处于弱势,与经营者比较在实力上有很大的悬殊,维权之路适当困难。
关于工艺品、收藏品能否适用《消法》中双倍补偿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中一向存在着争议。有观念以为,《消法》中的“消费”应界定为日子消费。顾客关于工艺品和收藏品的购买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出资行为,不归于日子消费。因而,不该适用《消法》第49条有关双倍补偿的规则。
本案中,因两边均知晓原告张女士购买该产品的意图是送礼,被告公司亦未供给依据证明张女士的购买行为系出资行为,故法院确定适用《消法》的规则。
最终,审案法官还说,就整个顾客集体而言,与经营者比较,一般短缺买卖经历、买卖信息和买卖才能,假如在界定消费行为时做出缩小解说,无疑会使顾客堕入愈加晦气的位置,这样明显与《消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听讼网——《劳作午报》)
相关法律知识: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确保在正常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情况下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功能、用处和有效期限;但顾客在购买该产品或许承受该服务前现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在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阐明、什物样品或许其他方法标明产品或许服务的质量情况的,应当确保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的实践质量与标明的质量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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