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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0:15

检索各王法令文件和判例,几无国家供认默式裁定协议。绝大多数国家要求裁定协议还有必要是书面方法,只需瑞典、日本等少量国家认可口头协议的效能。现在,各国对裁定协议方法的要求都在向书面方法开展。英国1996年《裁定法》就反映了这一趋势,切颇具特征。该裁定法要求裁定协议有必要是书面形,某些特别的口头方法也被推定为书面方法。依照该法第5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的规则,“当事人以书面方法标明的赞同,只需有关条款是书面的,他们之间的协议为书面协议。”“一项非书面方法的协议被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当事人授权的第三方所记载下来,该协议即被证明书面协议。”“在当事人之间的书面交流过程中,或在裁定、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宣称他们之间存在一个非书面的协议,而另一方在辩论时不做否定标明的,即构成在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具有所宣称的书面协议。”我国《裁定法》第16条规则:“裁定协议包含合同中订立的裁定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胶葛发生前或后达到的恳求裁定的协议。”可见,我王法令要求裁定协议有必要是书面方法,不供认任何推定的书面方法。假定当事人在英国达到一项契合〈裁定法〉第5条第4项的裁定协议,后来授权第三方记载的当事人就此争议请求我国涉外裁定组织裁定,对方当事人以该裁定协议的协议不契合我王法令规则为由否定其有用性,我国涉外裁定组织就有必要根据必定的抵触规则在英、中等国的法令间作出挑选,以确认裁定协议的方法有用性问题。
关于裁定协议方法的法令适用,传统的世界私法建议依照“场所分配行为”准则处理,即裁定协议订立地法。现代世界私法以为,“场所分配行为”准则不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跟着世界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裁定协议的当事人两边在某一地址订立裁定协议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在某一地址订立裁定协议,并不标明当事人对订立地的法令现已熟知和信赖,更不能阐明当事人意欲依照订立地法规则的方法来订立裁定协议或是乐意将裁定协议方法的有用性交订立地法分配。因此建议裁定协议只需契合订立地法或裁定协议的准据法均为有用。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世界私法法规》第8条规则“法令行为的方法,依分配该法令行为自身的同一法令;但契合行为发生地国对方法的要求即可。”其他如1982年《土耳其世界私法和世界诉讼程序法》第6条、1996年《波兰世界私法》第12条、1982年《南斯拉夫法令抵触法》第7条、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4条等有相似的规则。
伴跟着抵触法标准衔接点“软化”处理的开展趋势,为了民事行为因其方法的约束而归于无效,有的国家在裁定协议的法令适用上,选用多种衔接要素,使得方法要件的准据法愈加灵敏和广泛。如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则“法令行为方法假如契合决议行为内容的法令,或许契合行为地法,或许契合整体当事人本王法,就以为有用。”这一规则标明,裁定协议的方法,只需契合裁定协议本质内容的准据法或许裁定协议订立地法或当事人各方的本王法即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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