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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2:56

股东大会议事规矩包含哪些?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整体股东组成,对公司严重事项进行决议计划,有权选任和免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矩(2002年5月24日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经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次序和议事功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公司举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令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举行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仔细、准时安排好股东大会。
第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含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档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约请的人员,公司有权回绝其他人士进场。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招集,由董事长掌管。董事长因故不能实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掌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掌管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掌管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起推举一名股东掌管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掌管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掌管。
第五条 股东大会建立秘书处,详细担任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举行过程中,董事会要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正常次序和议事功率为准则,仔细实行法定职责。公司整体董事关于股东大会的正常举行负有诚信职责,不得阻止股东大会依法实行职权。
第七条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讲话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力。
第八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讲话,须在股东大会举行前两天,向大会秘书处挂号。在股东大会举行过程中,股东暂时要求讲话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掌管人答应,始行讲话或提出问题。挂号讲话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越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讲话次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九条 股东讲话时,应首要陈述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并出示其股东编号卡(授权托付书)、自己身份证等有用证明。
第十条 每一股东讲话不得超越两次,第一次讲话的时刻不得超越五分钟,第2次讲话不得超越三分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仔细担任、有针对性地答复股东提出的问题。一次答复问题的时刻,相同不得超越五分钟。董事长也可托付其他人员答复问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一切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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