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限制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22:37
[摘 要]对著名商标供给高水平的维护是著名商标维护的本质内容。我国商标法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与对一般注册商标的维护有两点特别之处:一是维护规模扩展到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二是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的制止权扩展到非相似产品的运用。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在许多方面并未到达对一般注册商标的维护水平,法令有必要对侵略未注册著名商标的行为确定及相应的司法救助作出更充沛清晰的规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弥补了商标法对注册著名商标维护规则的缺点。然行政机关确定跨类侵略注册著名商标权的法令依据及采纳行政救助办法的法令依据仍然不行清晰。在对著名商标供给特别维护的一起,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约束,要严厉约束确定主体、确定规模,在确定方法上应以“被迫维护、个案确定"为主。法令应清晰规则,约束著名商标一切人的自我淡化行为,对著名商标的答应运用和转让也应进行严厉约束。
“著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于1996年公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对著名商标的界说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我国批改后的商标法已将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扩展至未注册的著名商标,故著名商标应指通过一段时刻运用,在相关范畴顾客中具有较高诺言、市场竞争力很强的商标。与一般商标比较,著名商标属“特权阶层",遭到商标法的特别维护;正因它是”特权阶层",相关立法也应给予著名商标以必要的权力约束。
一、著名商标的维护
(一)有关世界条约对著名商标的维护
自1883年《巴黎条约》初次引进著名商标的概念后,对著名商标进行特别维护已成为世界立法之趋势。许多世界性条约都对著名商标给予了法令维护,而且这种维护是以特别法令规则的方法对著名商标加以维护的,现在这种维护正不断趋向于严厉化。
《巴黎条约》是最早规则维护著名商标的世界条约,该条约第6条之二是对著名商标维护的经典规则。该条规则:本联盟各国许诺,如本国法令答应,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对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以为在该国现已归于有权享用本条约利益的人一切而著名、而且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商标构成拷贝、拷贝或翻译,易于发生混杂的商标,回绝或吊销注册,并制止运用。在商标的首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拷贝或拷贝,易于发生混杂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则。《巴黎条约》对著名商标的维护选用的是相对维护主义,即:制止别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一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职业中注册和运用,至于在非相似的产品上运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答应的。
为了实在避免著名商标的名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遭到不妥运用的危害,许多国家对著名商标施行了肯定维护主义,制止别人在任何职业,包含与著名商标产品不同或不相相似的职业中进行注册和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著名商标一切人还有权制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运用。《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条约》的维护规范,对著名商标施行跨类维护。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则:巴黎条约1967年文本,准则上适用于与著名商标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不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运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产品或服务与著名商标一切人存在某种联络,使著名商标一切人的利益或许因而受损。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著名商标的维护
在批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著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则,司法实践中,遇到著名商标的维护,不得不从我国许诺参加的有关世界条约中找依据,此刻我国法令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与世界上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严峻脱节。对著名商标供给高水平的维护是著名商标维护的本质内容。我国参加《巴黎条约》之后,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都表现一个一起的主题,即为著名商标供给高于一般商标的维护。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2次批改,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著名商标维护之实践,以著名商标是否在我国注册为规范规则了两种景象。一是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景象,即“就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拷贝、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二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则的景象,即”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拷贝、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与对一般商标的维护比较较有两点特别之处:一是维护的规模不只包含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还包含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二是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的制止权不限于相似产品上的近似运用,而是扩展到非相似产品的运用。
1、对未在我国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
我国在商标权的获得方法上一向奉行注册获得准则,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依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令维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抵触时,注册商标优先。依据注册在先准则,首要运用商标的人假如不及时恳求注册,一旦被别人抢先恳求注册后便无法对该商标获得商标权。依据商标权独立准则,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我国未注册的不受维护。这种“不注册,不维护"的准则,对著名商标一切人或许导致很不公平的成果,一些著名商标虽未在我国注册,但其真实具有者是长期运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名誉支付尽力的经营者,当著名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或运用时,必定对该著名商标及其具有者的正当权益形成危害。因而有必要对注册获得准则作出破例规则,即商标权可因著名而获得。详细内容便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依据该规则,假如某一著名商标没在我国注册,其权力规模约束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这样规则并不违背《巴黎条约》及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一起也契合我国商标维护范畴的实际状况。实际上,在我国商标维护施行注册准则的状况下,对未注册著名商标加以维护,这自身就表现了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这一规则在必定规模内吸收了商标权运用获得准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著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范畴完成本质上的公平,也适应了商标世界维护的潮流。
详细而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令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一切人(下称“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享有以下权力:
(1)如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能够恳求商标局驳回别人的注册恳求。
(2)如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在商标评定过程中,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吊销别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力行使期限为自别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别人歹意注册的,著名商标一切人不受五年时刻约束。
(3)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责任。
(4)别人运用与未注册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简单导致混杂的,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能够恳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制止运用。
(5)以为别人将其未注册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形成误解的,未注册著名商标有人能够向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恳求吊销该企业名称挂号。
由此可见,在未注册著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发生抵触时,法令优先维护未注册著名商标。但是,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在许多方面并未到达对一般注册商标的维护水平,与对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比较更不能同日而语。
首要,我国商标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并未把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清晰规则为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则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商标法施行法令》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若干解说》)所罗列的景象中不包含违背商标法13条第1款的行为。
其次,依据《若干解说》第二条的规则,施行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法令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当扫除阻碍、消除风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令也未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子中能够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收缴侵权产品等民事制裁决议。
第三,在行政处理上,对违背商标法第13条规则的行为,《施行法令》规则工商部门能够收缴、毁掉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产品难以别离的,一起收缴、毁掉。该规则能够适用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景象。但对违背该款规则的行为,法令并未规则工商办理部门能够对行为人施行包含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法令亦未规则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有权在诉前向法院恳求采纳责令中止有关行为和产业保全的办法及恳求诉前保全依据。
第五,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不施行跨类维护。假如别人将拷贝、摹仿、翻译的未注册著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上作为商标运用,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无权制止别人注册和运用。
可见,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采纳了慎重的情绪。之所以呈现这种状况,大概是对商标权注册获得准则的维护,以催促著名商标一切人将其商标在我国注册。尽管如此,在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方面,商标法及有关法令的规则仍显短缺。商标法在清晰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专用权"的一起,对违背商标法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除《若干解说》规则行为人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令、法规没有对侵略未注册著名商标行为的确定及相应的司法救助作出规则,呈现了有权力而救助缺乏的局势,这十分不利于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
“著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于1996年公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对著名商标的界说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我国批改后的商标法已将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扩展至未注册的著名商标,故著名商标应指通过一段时刻运用,在相关范畴顾客中具有较高诺言、市场竞争力很强的商标。与一般商标比较,著名商标属“特权阶层",遭到商标法的特别维护;正因它是”特权阶层",相关立法也应给予著名商标以必要的权力约束。
一、著名商标的维护
(一)有关世界条约对著名商标的维护
自1883年《巴黎条约》初次引进著名商标的概念后,对著名商标进行特别维护已成为世界立法之趋势。许多世界性条约都对著名商标给予了法令维护,而且这种维护是以特别法令规则的方法对著名商标加以维护的,现在这种维护正不断趋向于严厉化。
《巴黎条约》是最早规则维护著名商标的世界条约,该条约第6条之二是对著名商标维护的经典规则。该条规则:本联盟各国许诺,如本国法令答应,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对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以为在该国现已归于有权享用本条约利益的人一切而著名、而且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商标构成拷贝、拷贝或翻译,易于发生混杂的商标,回绝或吊销注册,并制止运用。在商标的首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拷贝或拷贝,易于发生混杂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则。《巴黎条约》对著名商标的维护选用的是相对维护主义,即:制止别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一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职业中注册和运用,至于在非相似的产品上运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答应的。
为了实在避免著名商标的名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遭到不妥运用的危害,许多国家对著名商标施行了肯定维护主义,制止别人在任何职业,包含与著名商标产品不同或不相相似的职业中进行注册和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著名商标一切人还有权制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运用。《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条约》的维护规范,对著名商标施行跨类维护。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则:巴黎条约1967年文本,准则上适用于与著名商标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不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运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产品或服务与著名商标一切人存在某种联络,使著名商标一切人的利益或许因而受损。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著名商标的维护
在批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著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则,司法实践中,遇到著名商标的维护,不得不从我国许诺参加的有关世界条约中找依据,此刻我国法令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与世界上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严峻脱节。对著名商标供给高水平的维护是著名商标维护的本质内容。我国参加《巴黎条约》之后,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都表现一个一起的主题,即为著名商标供给高于一般商标的维护。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2次批改,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著名商标维护之实践,以著名商标是否在我国注册为规范规则了两种景象。一是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景象,即“就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拷贝、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二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则的景象,即”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拷贝、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与对一般商标的维护比较较有两点特别之处:一是维护的规模不只包含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还包含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二是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的制止权不限于相似产品上的近似运用,而是扩展到非相似产品的运用。
1、对未在我国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
我国在商标权的获得方法上一向奉行注册获得准则,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依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令维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抵触时,注册商标优先。依据注册在先准则,首要运用商标的人假如不及时恳求注册,一旦被别人抢先恳求注册后便无法对该商标获得商标权。依据商标权独立准则,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我国未注册的不受维护。这种“不注册,不维护"的准则,对著名商标一切人或许导致很不公平的成果,一些著名商标虽未在我国注册,但其真实具有者是长期运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名誉支付尽力的经营者,当著名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或运用时,必定对该著名商标及其具有者的正当权益形成危害。因而有必要对注册获得准则作出破例规则,即商标权可因著名而获得。详细内容便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依据该规则,假如某一著名商标没在我国注册,其权力规模约束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这样规则并不违背《巴黎条约》及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一起也契合我国商标维护范畴的实际状况。实际上,在我国商标维护施行注册准则的状况下,对未注册著名商标加以维护,这自身就表现了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这一规则在必定规模内吸收了商标权运用获得准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著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范畴完成本质上的公平,也适应了商标世界维护的潮流。
详细而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令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一切人(下称“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享有以下权力:
(1)如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能够恳求商标局驳回别人的注册恳求。
(2)如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在商标评定过程中,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吊销别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力行使期限为自别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别人歹意注册的,著名商标一切人不受五年时刻约束。
(3)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责任。
(4)别人运用与未注册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简单导致混杂的,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能够恳求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制止运用。
(5)以为别人将其未注册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形成误解的,未注册著名商标有人能够向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恳求吊销该企业名称挂号。
由此可见,在未注册著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发生抵触时,法令优先维护未注册著名商标。但是,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在许多方面并未到达对一般注册商标的维护水平,与对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比较更不能同日而语。
首要,我国商标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并未把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清晰规则为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则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行为",《商标法施行法令》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若干解说》)所罗列的景象中不包含违背商标法13条第1款的行为。
其次,依据《若干解说》第二条的规则,施行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法令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当扫除阻碍、消除风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令也未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子中能够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收缴侵权产品等民事制裁决议。
第三,在行政处理上,对违背商标法第13条规则的行为,《施行法令》规则工商部门能够收缴、毁掉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产品难以别离的,一起收缴、毁掉。该规则能够适用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景象。但对违背该款规则的行为,法令并未规则工商办理部门能够对行为人施行包含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法令亦未规则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有权在诉前向法院恳求采纳责令中止有关行为和产业保全的办法及恳求诉前保全依据。
第五,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不施行跨类维护。假如别人将拷贝、摹仿、翻译的未注册著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上作为商标运用,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无权制止别人注册和运用。
可见,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采纳了慎重的情绪。之所以呈现这种状况,大概是对商标权注册获得准则的维护,以催促著名商标一切人将其商标在我国注册。尽管如此,在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方面,商标法及有关法令的规则仍显短缺。商标法在清晰未注册著名商标一切人”专用权"的一起,对违背商标法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除《若干解说》规则行为人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令、法规没有对侵略未注册著名商标行为的确定及相应的司法救助作出规则,呈现了有权力而救助缺乏的局势,这十分不利于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