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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9:57
一、概念
安排未成年人进行违背治安办理活动罪,是指安排未成年人进行偷盗、欺诈、争夺、敲诈勒索等违背治安办理活动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七)》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安排未成年人进行偷盗、欺诈、争夺、敲诈勒索等违背治安办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在侵略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一起,也侵害了社会办理次序。
冲击本款规则的违法行为,首要能够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力免受侵略、身心健康不受糟蹋,其次能够维护正常的社会次序,因而,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首要客体,社会办理次序是本罪的非必须客体。
本罪的目标是未成年人,可是与《刑法》262条第1、2款的规则不同,本罪的违法目标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展了维护的规模。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安排未成年人违犯治安办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安排未成年人施行的偷盗、争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到达我国刑法规则的违法的规范,可是现已违背了我国《治安办理处分法》。我国《治安办理处分法》第23条规则有下列侵略公私资产行为之一,尚不行刑事处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许正告,能够单处或许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偷盗、骗得、争夺少数公私资产的;
2.哄抢国家、团体、个人资产的;
3.敲诈勒索公私资产的;
4.成心损坏公私资产的。
由此,只要契合上述4项内容的行为,才干被确定为违犯了《治安办理处分法》,是归于违犯治安办理活动的行为,契合安排未成年人进行违背治安办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主体要件
从该条的规则来看,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片面要件
本罪的片面方面十分清晰,即成心,既包含安排者明知自己是安排未成年人施行违犯治安办理的行为的直接成心,也包含安排者能够依照普通人的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依旧安排其进行违犯治安办理的活动的直接成心。假如行为人在施行安排行为时并不知道目标是未成年人,可是在施行行为之后的某个时间了解了目标的年纪,但却没有中止行为,仍让进行安排活动,那么也应当确定行为人片面上是成心。
过错不能构本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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