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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纳税争议税款缴纳须先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7:54

                      
“莫非像我这样的交税争议就没地方可管?”前不久,笔者当地一家私营企业因交税问题与税务部分发作了争论。
该私营企业计划用法令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令私企负责人没想到的是,当他向法院就此案提出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当他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时,上一级税务机关也不予受理。
对此,私企老板感到很不理解。
形成上面这种无人管的局势完全是该私企老板本身的原因。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则: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有必要先依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一起第2款规则: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强制办法或许税收保全办法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一起《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则: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先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
经过上述法令规则能够看出,交税人在与税务部分发作交税争议时,要想行使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其有必要先向税务机关缴交税务决议交纳的税款或供给相应担保,不然有关部分将不予受理。
别的,依据上述法令条文还能够看出,假如不是因处分、强制办法或许税收保全办法与税务部分发作争议,那就有必要先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议不服才干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鉴于此,交税人在与税务部分发作争议时,无论是哪一类争议,交税人都要先依照税务部分的决议缴交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担保之后,才干够行使复议、诉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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