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责任分担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4:54
《工伤保险法令》法令中清晰,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可确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规则,再一次引起了评论。本文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令》以及《规则》等有关规则,运用法令适用方法对上下班途中事端的工伤确定问题进行专门评论。
上下班途中因特定事端遭到损伤
2003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与原法令比较,新法令的这一规则在事端方面扩展了确定为工伤的景象。这是由于,跟着电动自行车的遍及,非机动车交通事端份额逐年上升, 这些事端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和路途交通事端救助基金的保证, 从准则公正视点动身, 应当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交通事端损伤都归入工伤确定规模。此外,员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状况日益增多, 需求将遭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也归入工伤确定规模。
因而,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端损伤都归入工伤确定规模,乃至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也归入工伤确定规模。不过,适用这一规则时也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方面,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第6项规则之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端是否能够确定为工伤。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的规则, 上下班途中飞机事端不能够确定为工伤。可是,现在异地寓居和作业的状况越来越多,员工往往周末乘坐飞机回家, 在乘坐飞机之际发作事端几率变大,不确定为工伤不尽合理。由于飞机事端与机动车、火车等事端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因而,上述景象能够参照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的规则确定工伤。
另一方面,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第6项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应当确定为工伤。那么,遭到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第6项规则之外的其他事端损伤不能确定为工伤。这一规则存在合理性问题。
上下班途中规则的职责分管
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非自己首要职责”的规则触及的法令适用问题,首要是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非首要职责的规则是否能够目的性限缩。《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8条规则,员工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和必经道路上,发作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的路途交通机动车事端挂彩、致残、逝世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该规则将“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 作为上下班途中事端确定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可是,2003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这儿不只取消了“规则时刻和必经道路”,并且也取消了“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员工无照驾驭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逝世能否确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亦指出,在《工伤保险法令(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员工无照或许无证驾驭车辆在上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逝世, 不以为工伤的, 不宜以为适用法令、法规过错。
尽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的立法原意确有不考虑员工自己片面状况的目的,可是假如照此执行会形成极大的不公正。一方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第16条关于扫除工伤的景象首要重视的员工是否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如自杀自残等等。别的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2条的规则,所谓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一般指因成心或重大过失或在事端中应当承当首要职责,打乱社会秩序,波折公共安全,侵略公民人身权利,侵略公私产业,尚不行刑事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分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则,是否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也是重要判别要素。所以,员工自己即便在事端中负首要职责,也要视片面上是否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假如存在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然后施行严峻的违法行为且负首要职责的,不得确定为工伤,相反则否。另一方面,依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第16条规则,过失犯罪尚能够确定为工伤,而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的交通行为只需负首要职责一概不得确定为工伤,显然是不公正的。为此,有必要要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的“首要职责”作目的性的限缩,以完成工伤保险法令体系内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条对“上下班途中”进行规则,再一次引起了评论。本文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令》以及《规则》等有关规则,运用法令适用方法对上下班途中事端的工伤确定问题进行专门评论。
上下班途中因特定事端遭到损伤
2003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与原法令比较,新法令的这一规则在事端方面扩展了确定为工伤的景象。这是由于,跟着电动自行车的遍及,非机动车交通事端份额逐年上升, 这些事端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和路途交通事端救助基金的保证, 从准则公正视点动身, 应当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交通事端损伤都归入工伤确定规模。此外,员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状况日益增多, 需求将遭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也归入工伤确定规模。
因而,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端损伤都归入工伤确定规模,乃至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也归入工伤确定规模。不过,适用这一规则时也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方面,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第6项规则之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端是否能够确定为工伤。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的规则, 上下班途中飞机事端不能够确定为工伤。可是,现在异地寓居和作业的状况越来越多,员工往往周末乘坐飞机回家, 在乘坐飞机之际发作事端几率变大,不确定为工伤不尽合理。由于飞机事端与机动车、火车等事端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因而,上述景象能够参照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的规则确定工伤。
另一方面,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第6项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应当确定为工伤。那么,遭到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第6项规则之外的其他事端损伤不能确定为工伤。这一规则存在合理性问题。
上下班途中规则的职责分管
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非自己首要职责”的规则触及的法令适用问题,首要是2010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非首要职责的规则是否能够目的性限缩。《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8条规则,员工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和必经道路上,发作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的路途交通机动车事端挂彩、致残、逝世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该规则将“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 作为上下班途中事端确定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可是,2003年《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规则,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这儿不只取消了“规则时刻和必经道路”,并且也取消了“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员工无照驾驭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逝世能否确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亦指出,在《工伤保险法令(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员工无照或许无证驾驭车辆在上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逝世, 不以为工伤的, 不宜以为适用法令、法规过错。
尽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第14条的立法原意确有不考虑员工自己片面状况的目的,可是假如照此执行会形成极大的不公正。一方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第16条关于扫除工伤的景象首要重视的员工是否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如自杀自残等等。别的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2条的规则,所谓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一般指因成心或重大过失或在事端中应当承当首要职责,打乱社会秩序,波折公共安全,侵略公民人身权利,侵略公私产业,尚不行刑事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分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则,是否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也是重要判别要素。所以,员工自己即便在事端中负首要职责,也要视片面上是否存在成心或重大过失,假如存在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然后施行严峻的违法行为且负首要职责的,不得确定为工伤,相反则否。另一方面,依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第16条规则,过失犯罪尚能够确定为工伤,而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的交通行为只需负首要职责一概不得确定为工伤,显然是不公正的。为此,有必要要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关于上下班途中事端的“首要职责”作目的性的限缩,以完成工伤保险法令体系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