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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两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5:39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则:"补偿诉讼能够适用调停"。这是由于,补偿诉讼无非触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造成了危害;二是危害的程度怎么。
法令咨询:《行政诉讼法》规则能够申述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两类
律师答复:
(一)对约束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强制措施不服的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
由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安排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吊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许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或许因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为一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申述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请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法定署理人互相推诿署理职责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间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申述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许所在单位引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能够受托付为诉讼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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