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为纵火”造成的车辆损失是否可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0:42
【案情】
2008年1月3日,张某为自己购买的江淮牌轿车在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挂号,注册挂号信息载明:机动车一切人为“张某”、挂号车牌号为“豫N6T777”、运用性质为“非营运”。
2009年1月1日,张某为豫N60777江淮牌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稳妥单载明:被稳妥人“张某”、车牌号“豫N60777”、运用性质为“非经营-家庭”。
2009年1月2日,被告以被稳妥人“永城市发改纠察办”的名义为张某一切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处理了机动车辆稳妥手续,“机动车辆稳妥单”注明该车承稳妥种为:车辆丢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职责险、车上人员职责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车辆丢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职责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职责险驾驶员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不计免赔、玻璃独自破碎险,车辆丢失稳妥金额为100000元、盗抢险稳妥金额为80000元、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为100000元、车上人员职责险(驾驶员)稳妥金额为20000元。稳妥期间自2009年1月3日0时起至2010年1月2日24时止。
2009年11月16日,张某将该车卖给本案原告刘某,2009年11月28日张某将该车转让一事告诉被告。2009年12月26日,停放在永城市交通局门旁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发作火灾,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端确定书》(永公消火认字[2009]第008号)确定,该起火灾系因“人为纵火”而构成的火灾。后原告与被告因理赔发作胶葛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本院托付河南省万佳价格判定评价有限公司对该毁损车辆进行评价。2010年2月4日,该价格判定评价公司出具《价格评价定论书》(豫万评字[2010]第007号),评价该车丢失价值为62800元。该次评价发作评价费1500元。
【审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2009年1月2日,被告某稳妥公司在为张某处理稳妥标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稳妥业务时,依其作业职责,应该知道该车一切人系张某而非“永城市发改纠察办”,被告对该“机动车辆稳妥单”的过错挂号行为,应由被告自己承当职责。
稳妥标的转让,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原告刘某在稳妥事端发作时是稳妥标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的实践一切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有权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原告在庭审中赞同以该车评价的丢失价值62800元作为其补偿恳求,是对其权力的合法处置。在稳妥期间,豫N60777江淮牌轿车发作火灾,构成该车车辆价值丢失62800元,该火灾事端因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确定为“人为纵火”而构成稳妥事端,原告诉求理由合理,被告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被告依法应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
被告某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刘某稳妥金62800元。
【分析】
1、稳妥单记载过错不影响现已建立的稳妥合同。
本案中,张某现已依照稳妥公司的要求递交了投保单并交纳了稳妥费,应视为被告对张某的稳妥要求现已赞同承保,且被告在为张某处理稳妥标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稳妥业务时,依作业职责,应该知道该车一切人是张某而非“永城市发改纠察办”,投保人为张某,综上,张某与被告车辆丢失险稳妥合同民事法令关系现已建立。依据《稳妥法》的相关规则,稳妥合同建立后,稳妥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及其他稳妥凭据。稳妥单应当客观真实地记载两边就稳妥合同达到合意的内容,被告因作业忽略记载过错不影响现已建立的稳妥合同。
2、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因稳妥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明显添加的,稳妥人自收到前款规则的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依照合同约好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合同。”本案中,张某参保的稳妥标的转让给原告刘某,不以告诉稳妥人为条件,相应的稳妥权力职责由受让人刘某继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稳妥合同权力职责主动搬运。依据新稳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则,假如标的物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添加,那么稳妥合同的主体不能发作主动改变。这时稳妥人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持续合同,稳妥人乐意持续合同的,能够洽谈添加保费,稳妥人不赞同的,能够免除合同并交还稳妥费。法令在这里为稳妥人设立了法定免除权,而免除权归于构成权的一种,一般要遭到除斥期间的约束,因而该款对稳妥人的合同免除权设置了30天的除斥期间,以敦促其及时行使权力。本案中,标的物的转让并未导致风险程度添加,在风险程度未添加的状况下,张某仍将标的物改变的状况告诉了被告,且被告在除斥期间没有行使免除合同的权力。即便被告在除斥期间要求免除合同,因本案标的物的转让未导致风险程度添加,依然不能导致合同免除的法令结果,故本案稳妥合同持续存在,且该合同主体改变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
3、因第三人“人为纵火”构成的车辆丢失,应当归于车辆丢失险的理赔规模。
被告辩称本案事端车辆未参与“车辆自燃险”,涉诉事端依法构不成稳妥事端,涉诉车辆尽管被焚毁,依据车辆丢失险条款第三条规则,公安消防部分的《火灾原因确定书》中确定“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和“自燃”归于免责规模,被告不该承当理赔职责的建议不能建立。依据“自燃丢失险”条款,“自燃”指的是稳妥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体系、货品本身等在运用过程中发作问题构成火灾。本案中,火灾的火源明显不在车辆内部而在外界(成心纵火),其丢失不归于自燃丢失险的稳妥职责规模。而依据原、被告签定的车辆丢失险条款,稳妥职责中“火灾”,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外界火源引起车辆着火;二是发作车辆丢失险的稳妥事端构成车辆起火燃烧.稳妥事端就是指车辆丢失险稳妥职责中列明的各种事端(磕碰、倾覆、…雷击等)。本案中,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端确定书》确定车辆起火原因系因“人为纵火”而构成的火灾,契合车辆丢失险条款稳妥职责中“火灾”的规模,应当归于车辆丢失险的理赔规模。
2008年1月3日,张某为自己购买的江淮牌轿车在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挂号,注册挂号信息载明:机动车一切人为“张某”、挂号车牌号为“豫N6T777”、运用性质为“非营运”。
2009年1月1日,张某为豫N60777江淮牌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稳妥单载明:被稳妥人“张某”、车牌号“豫N60777”、运用性质为“非经营-家庭”。
2009年1月2日,被告以被稳妥人“永城市发改纠察办”的名义为张某一切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处理了机动车辆稳妥手续,“机动车辆稳妥单”注明该车承稳妥种为:车辆丢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职责险、车上人员职责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车辆丢失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职责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职责险驾驶员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职责险乘客不计免赔、玻璃独自破碎险,车辆丢失稳妥金额为100000元、盗抢险稳妥金额为80000元、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为100000元、车上人员职责险(驾驶员)稳妥金额为20000元。稳妥期间自2009年1月3日0时起至2010年1月2日24时止。
2009年11月16日,张某将该车卖给本案原告刘某,2009年11月28日张某将该车转让一事告诉被告。2009年12月26日,停放在永城市交通局门旁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发作火灾,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端确定书》(永公消火认字[2009]第008号)确定,该起火灾系因“人为纵火”而构成的火灾。后原告与被告因理赔发作胶葛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本院托付河南省万佳价格判定评价有限公司对该毁损车辆进行评价。2010年2月4日,该价格判定评价公司出具《价格评价定论书》(豫万评字[2010]第007号),评价该车丢失价值为62800元。该次评价发作评价费1500元。
【审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2009年1月2日,被告某稳妥公司在为张某处理稳妥标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稳妥业务时,依其作业职责,应该知道该车一切人系张某而非“永城市发改纠察办”,被告对该“机动车辆稳妥单”的过错挂号行为,应由被告自己承当职责。
稳妥标的转让,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原告刘某在稳妥事端发作时是稳妥标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的实践一切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有权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原告在庭审中赞同以该车评价的丢失价值62800元作为其补偿恳求,是对其权力的合法处置。在稳妥期间,豫N60777江淮牌轿车发作火灾,构成该车车辆价值丢失62800元,该火灾事端因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确定为“人为纵火”而构成稳妥事端,原告诉求理由合理,被告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被告依法应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
被告某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刘某稳妥金62800元。
【分析】
1、稳妥单记载过错不影响现已建立的稳妥合同。
本案中,张某现已依照稳妥公司的要求递交了投保单并交纳了稳妥费,应视为被告对张某的稳妥要求现已赞同承保,且被告在为张某处理稳妥标的豫N60777江淮牌轿车稳妥业务时,依作业职责,应该知道该车一切人是张某而非“永城市发改纠察办”,投保人为张某,综上,张某与被告车辆丢失险稳妥合同民事法令关系现已建立。依据《稳妥法》的相关规则,稳妥合同建立后,稳妥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及其他稳妥凭据。稳妥单应当客观真实地记载两边就稳妥合同达到合意的内容,被告因作业忽略记载过错不影响现已建立的稳妥合同。
2、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因稳妥标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明显添加的,稳妥人自收到前款规则的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依照合同约好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合同。”本案中,张某参保的稳妥标的转让给原告刘某,不以告诉稳妥人为条件,相应的稳妥权力职责由受让人刘某继承,稳妥合同持续有用,稳妥合同权力职责主动搬运。依据新稳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则,假如标的物的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添加,那么稳妥合同的主体不能发作主动改变。这时稳妥人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持续合同,稳妥人乐意持续合同的,能够洽谈添加保费,稳妥人不赞同的,能够免除合同并交还稳妥费。法令在这里为稳妥人设立了法定免除权,而免除权归于构成权的一种,一般要遭到除斥期间的约束,因而该款对稳妥人的合同免除权设置了30天的除斥期间,以敦促其及时行使权力。本案中,标的物的转让并未导致风险程度添加,在风险程度未添加的状况下,张某仍将标的物改变的状况告诉了被告,且被告在除斥期间没有行使免除合同的权力。即便被告在除斥期间要求免除合同,因本案标的物的转让未导致风险程度添加,依然不能导致合同免除的法令结果,故本案稳妥合同持续存在,且该合同主体改变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
3、因第三人“人为纵火”构成的车辆丢失,应当归于车辆丢失险的理赔规模。
被告辩称本案事端车辆未参与“车辆自燃险”,涉诉事端依法构不成稳妥事端,涉诉车辆尽管被焚毁,依据车辆丢失险条款第三条规则,公安消防部分的《火灾原因确定书》中确定“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和“自燃”归于免责规模,被告不该承当理赔职责的建议不能建立。依据“自燃丢失险”条款,“自燃”指的是稳妥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体系、货品本身等在运用过程中发作问题构成火灾。本案中,火灾的火源明显不在车辆内部而在外界(成心纵火),其丢失不归于自燃丢失险的稳妥职责规模。而依据原、被告签定的车辆丢失险条款,稳妥职责中“火灾”,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外界火源引起车辆着火;二是发作车辆丢失险的稳妥事端构成车辆起火燃烧.稳妥事端就是指车辆丢失险稳妥职责中列明的各种事端(磕碰、倾覆、…雷击等)。本案中,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端确定书》确定车辆起火原因系因“人为纵火”而构成的火灾,契合车辆丢失险条款稳妥职责中“火灾”的规模,应当归于车辆丢失险的理赔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