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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强制过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4:07

(一)案情
1999年8月31日,李某与刘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合同约好:刘某将坐落于丰台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子(以下简称“三号房子”)以37000元售与李某,刘某帮忙李某处理产权证。李某付出房款后,刘某即将该房子交给其寓居。后因刘某未及时将房子过户给李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帮忙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审法院经审理于 2003年5月15日作出判定:被告刘某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子过户与原告李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03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定收效后,因刘某未实行责任,李某向法院恳求实行。
(二)实行
实行过程中,实行人员于 2004年3月10日到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查封了被实行人刘某一切的三号房子。实行中发现,该院另案恳求人于会敏在与刘某债务纠纷的案子中,两边曾于 2003年5月27日达到实行宽和协议,约好刘某将该房子赔偿给于会敏,折抵欠款48578元。于会敏依约向刘某付出了部分差价,并于 2003年7月29日到丰台房管局恳求处理搬运过户手续。房管局已受理于会敏的过户恳求,正在核准检查傍边。其时,该房产权仍登记在刘某名下。
现该案已实行结束,刘某已将三号房子过户给了恳求实行人李某。
(三)解析
本案在实行中,关于是否能够将刘某一切的三号房子过户给李某,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一切的三号房子应按收效判定内容过户给李某。由于,刘某现已将该房卖给李某,李某已交给悉数价款并已实践占有该房子,仅仅没有处理产权过户。刘某将已售出的房子又赔偿给于会敏,违反了诚笃信用的准则。在与李某的实行恳求抵触的情况下,应当支撑李某的恳求,按照判定书承认的内容将房子过户给李某。
另一种定见以为,房子应按宽和协议过户给于会敏。刘某将房子出售给李某后,又在实行中与于会敏达到宽和,将该房赔偿给于会敏。尽管刘某违反了诚笃信用准则,但于会敏是好心的,且已向刘某付出了差价。此外,于会敏向房管局恳求搬运过户,房管局受理了搬运过户恳求,至今没有处理产权改变,差错不在于会敏。因而,房管局应当按照法令规定及时给于会敏处理过户登记手续。
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
判定一经收效即具有了既判力和实行力,而宽和协议在实行结束之前,其效能仅在于当事人之间。宽和协议具有实行后不行吊销的法令作用,但不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当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只能恳求康复实行原法令文书,不能由于自己实行了宽和协议中的责任而恳求法院强制对方实行宽和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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