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缴纳印花税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3:24我公司为湖北外的路桥施工企业,于2009年6月取得湖北省境内一条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并在9月份在注册地(非湖北省)处理了外出运营许可证,依注册地要求交纳了合同总计0.03%的印花税计9.7万余元,现在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我方再次交纳印花税(理由是印花税应该合同签定地交纳),对我方供给注册地开具的印花税收据不予承认受理,请问此问题怎么取得恰当的处理?已然依相关法规印花税应该在合同签定地交纳,注册地为何也有权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规则:
“第七条 应交税凭据应当于书立或许秉承时贴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规则:
“第十四条 法令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许秉承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定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秉承时贴花。
假如合同在国外签定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依据现行印花税法令规则,印花税归于特定行为税,交税人应于应税凭据书立或秉承时核算贴花。也就是说印花税应于应税凭据书立或秉承时在书立或秉承地计税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详细处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