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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0:25
奉养白叟是我国撒播下来的传统美德,一起奉养白叟也是法令规则的职责,那么该案奉养协议是否有用,关于奉养协议怎样才有用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奉养协议怎样才有用的法令知识,供咱们学习参阅。
[事例]
原告汪XX与妻何XX婚后生有三子一女,1986年,长子汪XX(时28岁)到伯祖父家日子(乡村称为立嗣),1981年次子汪XX(时17岁)到叔叔家立嗣。1988年,由公亲、老一辈参与,汪XX与三子立分家书一份,载明:长子汪XX担任祖爸爸妈妈及伯祖父三人的抚育职责,与爸爸妈妈兄弟无任何担负联系,家庭财产也与汪XX无任何联系;次子汪XX、三子汪有富对爸爸妈妈有奉养职责。1995年11月,原告汪XX配偶与次子汪XX、三子汪有富缔结协议一份,约好:父亲汪XX由汪XX担任奉养;母亲由汪有富担任奉养。协议签定后,原告汪XX即与次子汪XX一起日子。1997年汪XX与汪XX配偶发作对立,汪XX一气之下脱离汪XX家又与其妻一起到三子汪有大族日子。其间,原告汪XX配偶的职责田自己播种。2004年2月,原告汪XX以损失劳动才能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汪XX实行1995年的奉养协议,由其一人担负原告的悉数日子费用及医疗费用。被告汪XX以为:我系由爸爸妈妈决议到叔叔家日子,我要担任对叔叔的奉养,我不应再奉养原告,何况现在我没有才能奉养原告,原告的其他子女应承当奉养职责。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1995年原、被告两边所签奉养协议是否有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协议有用。一是该协议契合《晚年人权益保证法》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晚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则,奉养人之间能够就实行奉养职责签定协议,并征得晚年人赞同。本案中1995年原、被告签定的协议,并不只是是原、被告之间洽谈的成果,而是汪有德与其弟汪有富就怎样奉养爸爸妈妈达到的协议,这份协议是原告汪一诚配偶赞同的。所以该协议契合《晚年人权益保证法》的规则。二是该协议契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令行为的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则,民事法令行为收效应具有四个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须意思表明实在;须不违背法令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有必要确认和或许。本案中,原、被告两边于1995年签定协议时,均是成年人,不存在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景象,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彻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担任;两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无一方受钳制或受诈骗的景象,意思表明是实在的;奉养白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的职责,契合有关法令规则;并且也无依据证明上述协议的内容无法实行。三是协议契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该奉养协议是当事人多方实在意思表明一起的成果,协议效能怎样不仅是两边当事人重视的焦点,也是法院据此确认各奉养职责人的一个重要依据,假如无视协议,难以让当事人心服。民事行为具有很强的当事人毅力性,人民法院不供认奉养协议,也就等于掠夺了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选择权,限制了当事人的毅力在民事行为中的充沛体现。据此,应当认定为协议有用,由被告一人承当原告的一切奉养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协议无效,应判定原告的三子一女一起承当奉养职责。理由如下:
其一、该协议并不契合《晚年人权益保证法》的规则。该法第十七条尽管答应"奉养人之间能够就实行奉养职责签定协议",但这儿的"奉养人"应当指一切承当奉养职责的人,而不是奉养人的随意组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详细到本案中,原告汪一诚生有三子一女,则这三子一女均对汪一诚负有奉养职责,假如要签定奉养协议,应当是这三子一女之间缔结协议,而1995年的协议中,只要次子和三子参与,而长子和女儿没有参与,显着不契合《晚年人权益保证法》的规则。
其二,该协议违背公正准则。作为民法的一条重要准则,公正准则着重权力、职责的对等性。本案中,1995年的协议在为汪有德、汪有富设置职责时,作为对爸爸妈妈负有相同奉养职责的兄弟,二人却承当了显着不同的职责:汪有德除奉养父亲外,还有必要依据1987年的分家书担任叔叔的奉养职责,而汪有富仅担任奉养母亲一人。汪有德、汪有富的法令地位和身份是相等的,但协议却为他们设置了不相等的职责,这显着是不公正的。
其三,该协议有或许危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从立法原意上,奉养准则自身是为了维护晚年人在年老体衰时能够老有所养,充沛维护晚年人的合法权益。从该案中,咱们能够看出,协议书只是将对原告的奉养职责设置给被告一人,假如被告汪有德家庭经济状况发作变化,则极有或许削弱或损失奉养才能,无形中给原告的日子带来了危险,不能充沛维护原告应取得子女奉养的合法权益。
其四,该协议不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收效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则,收效的民事法令行为有必要不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1995年的协议不是一切奉养人之间的协议,违背了《晚年人权益维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则,汪一诚的长子和女儿未承当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职责,违背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晚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十五条"奉养人不得以抛弃继承权或许其他理由,回绝实行奉养职责"的规则;并且极有或许对汪一诚取得子女奉养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收效。故原、被告1995年的奉养协议因违背法令规则而不具有法令效能。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令效能。故汪一诚的奉养职责应由其三子一女一起承当,考虑到长子汪有才已承当了祖爸爸妈妈、伯祖父的养老职责,次子汪有德已承当了叔叔的奉养职责,可适当减轻二人的奉养职责。
归纳上面的介绍,奉养协议要契合法令规则,才会具有法令效能。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奉养协议怎样才有用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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