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0:25公民立遗言是依法处置个人合法一切的个人产业的民事行为,所以,有用遗言有必要具有以下本质要件:
一、 立遗言人有必要具有立遗言才干。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才干人或约束行为才干人所立遗言无效。”无行为才干或约束行为才干人不具有实在表达自己意思的才干,也不具有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才干,他们所立遗言,逾越了法律规则的规模,法律规则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干。无行为才干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干,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干,后来损失了行为才干,不影响遗言的效能。”也充分说明了立遗言人有必要具有立遗言的才干。
二、 遗言内容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的表明。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则“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言人在遗言中建立的内容是处置自己生前合法一切的个人产业,立遗言人如果在钳制等外在要素的压榨下所立遗言,或遗言被人篡改、假造,均是别人的意思,别人无权处置产业一切人的遗产,只要遗产一切人才干处置自己合法一切的遗产,因而,遗言一定要表明遗言人实在的意思,这也是表现对公民个人一切的产业的保护。
三、 遗言处置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一切的产业,处置其他产业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界定了遗言处置的产业是公民个人产业,但凡违背这一条规则的遗言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八条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言人在遗言中处置遗产只限于个人产业,凡逾越这个边界的无效。
四、 遗言中不得撤销缺少劳动才干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中应当为缺少劳动才干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比例”,这部分人缺少劳动才干或许损失劳动才干。没有生活来源或许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保护基本生活,掠夺其继承权,无异于形成其生计危机,因而掠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言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