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产再出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3:46网友发问:
我于2013年12月承继了父亲的一套住宅,旧的房产证日期是2006年3月,处理完公证手续后,我就到房产部分处理了新的房产证。我现在想把这套房产出售,应怎么确认购房时刻,是否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子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则,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仅有日子用房,获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履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的规则,个人将经过受赠、承继、离婚产业切割等非购买方式获得的住宅对外出售,其购房时刻按发作受赠、承继、离婚产业切割行为前的购房时刻确认。个人需持其经过受赠、承继、离婚产业切割等非购买方式获得住宅的合法、有用法令证明文书,到当地税务部分处理相关手续。
因而,个人承继父亲的房产再出售时,购房时刻可按发作承继前的购房时刻确认,若购房时刻已超越5年且归于家庭仅有日子用房,在出售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