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星保险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韩进海运公司海上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3:58
案情原告鹰星稳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星公司)被告我国对外贸易运送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被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公司)1999年10月16日,鹰星公司承揽自荷兰鹿特丹运往我国上海的29卷装修纸。投保人为香港添百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百利公司),收货人是江苏美亚装修耐火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稳妥条款为全部险加战争险(协会A条款01/01/82)。该批货品于1999年10月6日装船,中外运公司的代理人中外运德国公司签发了以中外运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只为“HANJIN SAVANNAH”论。该批货品于1999年11月6日抵达上海港,1999年11月16日收货人亚美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品有水湿现象。1999年11月17日我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品水湿的陈述,1999年11月23日,鹰星公司在目的港的查验代理人我国人民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托付上海东方公估行对受损货品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查验陈述,确定货损原因系承运船只在运送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形成的,确定货品实践丢失为23521.96美元。鹰星公司依稳妥条款向收货人美亚公司进行了补偿,收货人美亚公司授权香港美亚新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新公司)承受赔款。鹰星公司按美亚公司的指示进行了付款,并从美亚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所以,鹰星公司据此向两被告建议权力,恳求两被告补偿其丢失。审判法院以为,此案是一同海上稳妥代位求偿权胶葛。 1、鹰星公司与添百利公司的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公司契合法令的规则,依法建立并有用;2、鹰星公司按照稳妥条款向收货人美亚公司进行了补偿并得到了其的权益转让书,获得了涉案货品的代位求偿权;3、被告中外运公司在此案中应是涉案货品的承运人;4、货损的价值应以鹰星公司在上海的查验代理人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山海分公司请求的上海东方公估行出具的查验陈述为规范;5、被告韩进公司不承当职责。原告鹰星公司仅凭承运船只称号猜想但没有依据证明韩进公司是实践承运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被告中外运公司补偿原告货品丢失金额23521.96美元;驳回对被告韩进公司的诉讼恳求。被告中外运公司不服此判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其上诉,保持了一审判定。分析本案触及稳妥人怎么获得被稳妥人对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就海上稳妥代位求偿问题作了规则:“稳妥标的发作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丢失是由第三人形成的,被稳妥人向第三人要求海事法规补偿的权力,自稳妥人付出补偿之日起,相应搬运给稳妥人。”可见稳妥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依据法令规则而发作的,其适用具有强制性。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力,其适用必定应契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令所认可。这些条件包含:(1)被稳妥人因海上稳妥事端对第三人有损害补偿恳求权;(2)稳妥人现已向被稳妥人实践付出稳妥补偿;(3)稳妥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稳妥补偿规模为限;(4)稳妥人应当在稳妥职责规模内补偿被稳妥人的丢失。本案中外运承运涉案货品,其应为承运人。该案中的提单为外运总公司的格局提单,标识为SINOTRANS,由中外运(德国)公司代承运人签发,按航运业常规经过该提单能够辨认的仅有承运人为外运总公司。承运人在海上运送过程中未尽慎重管货责任,对涉案货品发作货损应承当职责,收货人美亚公司对中外运公司享有损害补偿恳求权。稳妥人鹰星公司依据稳妥条款的规则应向收货人美亚公司进行补偿。尽管鹰星公司是将赔款交给了美亚新公司,但其是依据收货人美亚公司对美亚新公司承受赔款的授权。依据我国民法关于债务搬运的规则,债务人能够将债务搬运,债务人向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视为债务人向原债务人清偿债务。因而本案中稳妥人鹰星公司完成了稳妥补偿并获得了收货人的代位求偿权已转让书,其在稳妥补偿规模内享有了收货人对承运人的损害补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