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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继承的现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7:47
承继人分为榜首承继人和第二承继人。当被承继人逝世后,可处理承继手续。那么,我国相关法令法规是怎么规则法定承继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有关我国法定承继的现状的相关内容。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我国承继法规则的法定承继的现状
《中华公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承继法的这一规则,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严厉约束在了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这一规模以内,仅此规模内之人,可作为被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依法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而《中华公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六条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这一规则又将遗言承继的承继人规模约束在法定承继的规模之内。由此两条规则咱们能够知道,以我国现行承继法的规则,仅有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可作为被承继人遗产的合法承继人,而被承继人的其他近亲属,如叔、伯、表兄妹、堂兄妹等均不能经过承继这一方法获得对被承继人遗产的产业权力。
《中华公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二条规则,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一切;死者生前是集体一切制安排成员的,归地点集体一切制安排一切。由此,一旦公民在生前没有以遗言的方式明示对其身后产业的怎么处理,而其又无法定承继人的话,其产业将被依法收归国家或许其生前地点集体一切制安排一切。
二、法定承继的缺陷
与社会生活的对立日益突现现行的《承继法》公布于1982年。其时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经济体制还没有脱节计划经济的捆绑,公民生活水平遍及较低,可作为遗产的产业恰当有限,因而,对承继人的规模予以严厉的约束是十分必要的,是契合其时社会生活实践状况的。可是,跟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公民收入明显进步,社会财富大大添加,公民私有产业日益增多,可作为遗产被用于承继的公民产业很多添加,公民对自己的产业由谁承继和怎么承继的注重度较曩昔大大加强。这导致了现行承继法的若干规则与社会生活实践之间的对立日益尖利。
(一)形成很多无亲属承继的产业呈现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对我国的承继准则产生了深远影响。依照计划生育方针的要求,一对配偶只能生育一胎。因而,在未来的家庭中,很或许将是“四二一”制,即四个白叟、一对中年配偶、一个孩子。这一新状况的呈现,必然形成法定承继人规模的逐步缩小。一旦这个孩子先于他的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逝世,而这对中年配偶的第二次序承继人(兄弟姐妹)先于这对中年配偶逝世,以现行承继法,这个家庭的产业将有或许面对无人承继的状况。这就将形成很多无人承继的产业呈现。这关于公民私有产业权的保护明显是晦气的。
(二)有悖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
承继准则建立的根据主要是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我国是一个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我国公民十分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注重血缘关系。从前史传统上看,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关系都是恰当亲近的(尽管我国婚姻家庭法顶用的是“代”的概念,而非“亲等”的概念),甚至在一些家庭中,抚育和奉养的责任主要是靠四等亲以内的旁系亲属(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等)在实行。把四等亲以内的非直系归入到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是同我国的前史传统和民族习气相适应的。可是,以现行承继法规则,四等亲以内的旁系亲属绝大部分却不享有法定的承继权,不归于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之列,这明显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和当今的社会生活实践发生了错位。
值得阐明的是,有学者以为,四等亲以内的旁系亲属大多没有尽奉养搀扶之责任,仅因血缘关系就享有对被承继人产业的承继权,无异于天上掉馅饼,与权力责任相一致的精力不符。可是,咱们以为,权力责任的一致性并非是肯定的,并非要求权力责任肯定地对等。只需被承继人不因不妥行为而被掠夺承继权,就应享有法定承继权。别的,权力责任一致性准则仅仅法定承继的一项准则,法定承继还应受婚姻、血缘、民族传统等要素的约束。在考虑法定承继准则时需求归纳考虑各方面要素,不行因噎废食,过火着重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三)简单形成民法理论的紊乱
有学者以为,法定承继人规模的确认应当采纳“宜狭不宜宽”的准则,能够避免产业被拆得过散带来的使用上的晦气,削减胶葛。别的,现行的转承继、代位承继准则现已在极大程度上处理了公民产业无人承继问题。咱们以为这一观念是值得商讨的。
某些学者所建议,经过约束法定承继人规模来“避免产业被拆得过散带来的使用上的晦气”与某些旁系血亲(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等)尽管不归于法定承继规模,但终究有或许经过代位承继或许转承继获得被承继人的遗产明显是对立的。别的,公民的私家产业怎么利用为有利,并无一恰当规范,何况这也是归于公民意思自治的规模之内,不使用立法予以约束。只需立法上处理好承继人次序的问题,胶葛应该是能够处理的。
别的,在代位承继中,代位承继人享有的是对被承继人遗产的代位承继权,代位承继人参与承继所行使的是对被承继人遗产的承继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承继权。可是,在转承继中,转承继人享有的实践上是切割被承继人遗产的权力,而不是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遗产承继权。转承继人行使的是其对被转承继人的遗产承继权,而不是对被承继人的遗产承继权。尽管遗产归属有或许异曲同工,但权力的性质却有所不同。
(四)晦气于与世界接轨
众所周知,自罗马法以来,从保护私家产业权的视点,法令对承继人规模的规则都是恰当广泛的。例如,在前期的是民法中,自家人、近宗亲属或同一亲等的近亲属、族员等都归于承继人的规模。近代以来,资产阶级为了保护其私家产业的神圣不行侵犯,使被承继人的产业不致因逝世而涣散、外流,保证私有产业的存续和开展,立法大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最大化,使承继人规模恰当广泛。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则的法定承继人能够至被承继人的远亲等亲属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使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到达五种:直系卑血亲、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被承继人的远亲祖辈及其直系血亲;《法国民法典》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延到12等以内血亲;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定承继人的规模规则也十分广泛。如《美国赞同承继法典》规则的承继人规模包含五中:直系卑血亲、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
我国参加WTO往后,中外民间往来较以往将会愈加频频,而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联络也将愈加亲近。能够意料,跟着往来的日益频频,往后,涉外婚姻,涉港、澳、台,以及涉外承继的案子将会不断增多。我国现行承继法规则的法定承继人规模过窄,必然影响到与世界接轨的问题,这关于涉外承继案子的当事人和涉港、澳、台案子承继人的承继权将会形成危害。为了保护这部分公民的产业承继权,对现行承继法的相关规则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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