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取得收入所得税如何计算招待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23:27

问:某企业是2008年新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因为第一年没有收入,那么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该怎么处理?是否需求作为交税调整添加额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规则:广告费、事务宣传费、事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获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事务宣传费、事务招待费3项费用的核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践出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核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获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践出售收入之前发作的,与缔造、出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事务宣传费和事务招待费,能够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则的规范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越3个交税年度。
依据所述状况,此企业是2008年新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因为2008年没有收入。因而,2008年发作的事务招待费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交税调增处理。但能够向今后年度结转,一起依据上述规则,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越3个交税年度。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