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2:41
跟着社会的开展和法令的完善,日子中总会呈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手足无措并且非常烦恼。那么究竟该怎么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虑。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录音录像制造者的仿制发行权的意义是什么”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一、录音制造权
录音制造者权,是指录音制造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力,归于著作邻接权。
(一)录像制造者权是否归于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录像制造者与录音制造者相同规则了邻接权。[但录像制品和著作权法规则的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并无差异,故在此处规则邻接权,实属剩余。]
(二)录音制造者与著作权人、扮演者的联系
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制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
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现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著作制造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此款规则归于“法定答应”]
录音录像制造者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扮演者缔结合同,并付出酬劳。
(三)录音制造者的权力内容及维护期限
录音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租借、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并获得酬劳的权力;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初次制造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答应人仿制、发行、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扮演者答应,并付出酬劳。
二、录音录像制造者的仿制发行权的意义是什么
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并获得酬劳的权力。仿制是指制造一件或多件某种录音录像的复版。
发行是指将录音录像制品的仿制品直接或直接供给给大众或许任何一部分大众的行为。录音录像制造者使原著作或扮演转换为录音录像制品,通常是先制造母带,然后用母带成批仿制。经过仿制和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仿制品,从中获得收益。
因为录音录像制品的仿制发行量直接联系制造者的经济利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录音录像的制造者应当享有对其制品仿制发行的控制权,录音录像制品公之于众后,别人未经答应不能仿制发行。比方,我国某音像公司制造了一套“我国民族器乐名曲”的录音带,在国内很热销,另一家公司假如想仿制发行这套录音带,就应当获得制造该录音带的音像公司答应,并向其付出酬劳。
现在,一些音像制造公司为避免别人私行仿制其录音录像制品,在其出书的录音录像带上标明“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但盗版现象仍非常猖狂,一盘内容受欢迎的录音录像带刚刚上市,立刻就有大批残次仿制品呈现。
这种情况不只侵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并且冲击了合法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使音像制造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峻危害。为此,有必要严格执行本条的规则,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录音制造权
录音制造者权,是指录音制造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力,归于著作邻接权。
(一)录像制造者权是否归于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录像制造者与录音制造者相同规则了邻接权。[但录像制品和著作权法规则的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并无差异,故在此处规则邻接权,实属剩余。]
(二)录音制造者与著作权人、扮演者的联系
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著作制造录音制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
录音制造者运用别人现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著作制造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依照规则付出酬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运用的不得运用。[此款规则归于“法定答应”]
录音录像制造者制造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扮演者缔结合同,并付出酬劳。
(三)录音制造者的权力内容及维护期限
录音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租借、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并获得酬劳的权力;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初次制造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答应人仿制、发行、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扮演者答应,并付出酬劳。
二、录音录像制造者的仿制发行权的意义是什么
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并获得酬劳的权力。仿制是指制造一件或多件某种录音录像的复版。
发行是指将录音录像制品的仿制品直接或直接供给给大众或许任何一部分大众的行为。录音录像制造者使原著作或扮演转换为录音录像制品,通常是先制造母带,然后用母带成批仿制。经过仿制和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仿制品,从中获得收益。
因为录音录像制品的仿制发行量直接联系制造者的经济利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录音录像的制造者应当享有对其制品仿制发行的控制权,录音录像制品公之于众后,别人未经答应不能仿制发行。比方,我国某音像公司制造了一套“我国民族器乐名曲”的录音带,在国内很热销,另一家公司假如想仿制发行这套录音带,就应当获得制造该录音带的音像公司答应,并向其付出酬劳。
现在,一些音像制造公司为避免别人私行仿制其录音录像制品,在其出书的录音录像带上标明“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但盗版现象仍非常猖狂,一盘内容受欢迎的录音录像带刚刚上市,立刻就有大批残次仿制品呈现。
这种情况不只侵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并且冲击了合法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使音像制造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峻危害。为此,有必要严格执行本条的规则,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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