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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5:25
依据我国法令的规矩,刑事案子不能在当地进行审理的时分,由公安机关将案子移交到统辖规模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移交的案子后需求进行检查处理,那么移交检查申述案子处理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移交检查申述案子处理
(一)、检查期限【应当作7日内进行检查、计入检查申述期限】:
1.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申述[被拘押]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议。
2.严重、杂乱的案子[最长在一个月半内做出决议]:
A.能够延伸半个月[15天];
B.由检察长同意。
3.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二)、检查申述内容[有必要查明5项内容]:
1.违法现实、情节是否清楚,依据是否的确、充沛,违法性质和罪名的确定是否正确:
(1)违法现实、情节:是指与违法嫌疑人科罪量刑有关的现实、情节。
A.违法嫌疑人的身份状况;
B.被指控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C.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所施行;
D.违法嫌疑人有无罪行;
E.行为的动机、意图;
F.施行行为的时刻、地址、手法、结果、其他情节。
(2)依据的确、充沛:是指依据是否客观实在、能否构成完好的依据链条,足以证明侦办终结确定的违法现实和情节。
A.科罪量刑的现实是否都有依据证明;
B.依据搜集进程是否合法;
C.依据与依据之间、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是否存在对立、对立是否能够合理扫除;
D.依据依据确定案子现实的进程是否契合逻辑、经历规矩,由依据得出的定论是否是仅有定论。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归于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办是否合法。
(三)、检查申述的检查处理:
1.案子是否归于本案统辖:
(1)以为应当归于上级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
A.应当写出检查陈述、连同檀卷资料报送上一级法院;
B.一起告诉移交申述的公安机关。
(2)以为应当归于同级其他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
A.应当写出检查陈述;
B.移交、指定统辖;
C.一起告诉移交申述的公安机关。
(3)以为应当归于下级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能够直接交下级检察院。
2.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内移交、补送:
A.是否申述意见书、檀卷资料完备;
B.檀卷装订是否契合有关规矩和要求;
C.诉讼文书、技术鉴定资料是否独自装订成卷。
3.作为依据运用的什物是否随案移交、移动的什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违法嫌疑人是否在案、采纳强制办法的状况。
5.共同违法的案子:
A.部分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纳办法,确保到案后另案移交检查申述;
B.对在案的检查申述应照常进行。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案子:
1.需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由侦办该案子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检查同意;
2.需求提起公诉的,由侦办该案子的公安机关移交同级检察院检查申述;
3.检察院关于检查申述的案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统辖规矩:
A.以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同级其他检察院申述的,应当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检察院;
B.以为需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矩指定审判统辖的,应当洽谈同级法院处理指定统辖有关事宜。
二、移交审阅的法令规矩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九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本法规矩的侦办拘押、检查申述、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求提起公诉的案子,一概由人民检察院检查决议。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的时分,有必要查明:
(一)违法现实、情节是否清楚,依据是否的确、充沛,违法性质和罪名的确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归于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办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申述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的案子,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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