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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38年要分妻子婚前房产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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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38年要分妻子婚前房产法院为什么不支撑
85岁的季老汉,与小他35岁的再婚妻子一起日子了38年。现在为了妻子的一套婚前房子,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子产权的一半归其一切。日前,闸北法院做出季老汉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的判定。
1959年10月29日,季老汉再婚妻子张某,经法院调停与其老公王卫强离婚。调停书约好,张某和王卫强所生二子张庆和、张庆福由张某抚育,会文路上的一幢房子归张某一切。 1960年1月28日,张某与季老汉成婚,两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0年11月21日,张某将会文路上的房子产权分为上、下二层,二层产权登记在儿子张庆和名下,建筑面积20.4平方米,一层产权登记在张某自己名下。 1998年2月,张某病故。 2003年5月,一层产权过户到季老汉名下。
但是,上一年11月,季老汉以为,尽管会文路上的房子属张某婚前产业,但其已与自己一起日子了38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应属一起共有。张庆和则以为,母亲张某生前处置其婚前个人产业的行为是合法有用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以为,原、被告讼争的会文路上的房子,现已收效的法令文书确定为张某一切。之后,张某与原告成婚,故讼争房子应属张某婚前个人一切的产业,无证据证明两边还有约好。尽管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婚姻法新修订前从前规则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一切的房子,婚后通过必定的期间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清晰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故原告恳求所根据的法令不妥。法院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则做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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