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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女同遇车祸身亡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9:38
继父女同遇事故身亡继女是否享有承继权?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继父女同遇事故身亡继女是否享有承继权
遗产按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事例
陈某与其继女杨某在同一起事故中一起逝世,陈某的其他承继人为承继陈的遗产对簿公堂。11月16日,法院对这起承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定,判定陈朝宪的法定榜首次序承继人相等承继陈的遗产。 1986年3月陈某与前妻刘某离婚,两个儿女随刘某日子。1990年6月,李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某(1988年11月出世)与陈某再婚。2003年,陈某与李某一起筹集资金建筑一栋四层半钢混结构房子。2009年4月,陈某与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起逝世。陈朝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因与李某就陈某的遗产(房子)承继问题洽谈未果,诉诸法院,要求承继陈某留下遗产即房子一半的三分之二的分额。
李某以为,与陈某在事故中一起逝世的杨某对陈某的遗产也有承继权,杨某所承继的比例应由其法定榜首次序承继人即李某来承继。
在诉认中,两边当事人均承认讼争的高楼价值为72000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陈某在交通事故中逝世,因其未有遗言或遗赠,故承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李某系陈某妻子,李某及女儿均是法定承继的榜首次序承继人。1990年6月陈某与李某成婚时,李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杨某与陈某一起日子,陈某与杨某形成了有抚养联系的继父与继女联系,按照我国法令的规则,杨某也是陈某的女儿。杨某与陈某彼此有承继联系,两人在同一事情中逝世,因为不能确认逝世先后时刻,且杨某与陈某各自都有承继人,陈某是杨某的继父,辈份不同,按照法令规则,推定陈某先于杨某逝世。对讼争房子中陈某享有的比例,杨某也与其他榜首次序承继人享有相等的承继权。陈某对讼争的房子享有的比例为360000元,应由李某、杨某一起承继,每人承继的比例为360000元÷4人=90000元。因杨某已逝世,其承继应得的比例由其母亲李某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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