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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1:08

工伤保险条例解说:第二十一条【员工进行劳动能力判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判定。
【解说】本条是关于员工进行劳动能力判定的条件规则。
1.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判定,应该在经过医治,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后进行。这样规则,是因为员工发作工伤后,只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医治,使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的状况,才便于劳动能力判定组织延聘医疗专家对其伤情进行判定。
2.工伤员工有必要存在残疾,首要体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例如,身体的某一器官形成损害,或许形成肢体残疾等。
3.工伤员工的残疾须对作业、日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现已影响到员工自己的劳动能力。例如,员工工伤后,因为身体形成的伤残不能从事工伤前的作业,只能从事劳动强度相对较低、岗位薪酬、奖金相对少的作业,有的乃至不得不退出出产、作业岗位。这种状况需经过进行劳动能力判定,鉴定伤残等级,依法收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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