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及诉讼离婚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2:54

在我国,“涉外离婚”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之间的离婚。
一、涉外离婚的处理途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则,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问题均无贰言的,能够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二是经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处理。在涉外离婚中,不管是两边自愿离婚仍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经过我国法院诉讼的方法离婚。这是由于,有些国家只供认法院的判定的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统辖
1、统辖的一般准则:有关涉外离婚案子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统辖的特别准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3)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4)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5)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三、诉讼离婚的法令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则:“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按此规则,在涉外离婚的法令适用上,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准则。不管离婚的程序、及离婚的实体条件,均以法院地法令为准据法。具体来说,但凡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子,适用我国的法令,即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在实体上,是否到达离婚的条件,以及产业切割、债款清偿、子女的抚育及抚育费的担负等问题上,也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