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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03:55
根据我国与外国订立或参与的世界公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供认和履行外国法院和涉外裁定组织判定应契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恳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帮忙协议或一起参与有供认和履行内容的公约或存在互利联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供认与履行某判定的恳求;
3.恳求供认与履行的判定确已收效;
4.制造该判定的法院或涉外裁定组织对判定事项具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裁定组织制造判定时的程序合法;
6.该判定不违背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供认外国法院的判定与供认涉外裁定组织判定的规范并不共同,突出表现在:对涉外裁定判定只应检查程序性问题,判定的实质性过错不该被认为是不予供认和履行判定的理由,这是由裁定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议的,不能强求裁定判定去习惯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裁定判定的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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