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哪一份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6:24
王x昆白叟是某医院的退休医师,老伴7年前逝世,两子一女均已各自成家与白叟分隔日子。由于子女们各有各的作业,很少顾及到父亲,王x昆白叟日子过得很孑立。仅有让他欣喜的是正在读大学的外孙王x十分孝顺,放假时常常来看白叟,并曾在白叟患病期间特别请假从外地回来照料他,为此,王x昆于2004年暑假期间,亲笔写下遗言:“我身后,房子、产业归外孙王x一切,任何人不得侵吞。”
2005年3月,王x昆邂逅了生命中最终几年的美女至交,也打破了自己安静的日子。走进白叟晚年日子的女人叫王甲,老公5年前逝世,有两个儿子。由于儿子日子条件都不是很好,她便到王x昆常常就餐的一个小饭馆打工。自从遇上了王x昆,王甲的脸上常常泛起笑脸,而王甲的朴素仁慈和幽默也让王x昆领会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兴。
通过一年多的往来,王x昆正式向王甲求婚,2006年7月,王x昆和王甲在当地民政局处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命运并不眷顾这对白叟。2009年8月,王x昆被查出患了肝癌。在生命的最终年月,王甲体贴入微地照料着他,这让王x昆十分感动,所以他拿起笔,写下一份遗言:“感念王甲对我的好,在我患病期间周全照料,为感谢她,我自愿将我的住宅赠送给她,任何人不能干与。”
2010年10月,王x昆白叟因病情恶化被送到医院医治。他的几个子女和王甲不分昼夜地轮番照看。在生命弥留之际,白叟要其女儿代笔立下第三份遗言:“我身后,房子产业由三个子女均匀共享。”白叟签名后,于当晚脱离人世。
白叟逝世后,王甲和白叟的子女们在怎么分配白叟留下的一套住宅和10万元存款上发生争执。白叟的外孙王x将两个舅舅和王甲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做了屡次调停作业无效后,作出一审判定,白叟的房子归王甲一切,10万元存款归外孙王x一切。判定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出上诉。
在现实日子中,有的遗言人由于种种原因,或许会立下多份遗言,且彼此间的内容或许彼此抵触。在多份遗言并存时,哪一份遗言效能优先呢?
要处理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要素是,这么多份遗言在方式和内容上是否都契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用遗言。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则,遗言包含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五种方式,每种遗言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均规则了见证人准则,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用;对口头遗言规则仅限于在危殆情况下作出等。
其非必须考虑的要素是,各份遗言的效能强弱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在我国公证遗言具有优先效能,假如多份遗言中有公证遗言,那么就应以公证遗言为准。
最终要考虑的要素是,遗言缔结的时刻。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由此可见,在多份遗言效能强弱共同的情况下,缔结在后的遗言效能优于缔结在前的遗言效能。当多份遗言存在抵触时,以最终一份遗言为准。
联络本案,王x昆白叟生前先后立有三份遗言,第一份、第二份遗言是自书遗言,均是有用的。第三份遗言是代书遗言虽然有王x昆白叟的签名,但并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因而是无效的。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遗言中仅仅是在住宅的归属上存在抵触,关于存款的归属并无抵触,故存款应按照第一份遗言履行,即10万元归外孙王x一切。关于住宅归谁问题,因第二份遗言缔结在第一份遗言之后,因而,具有优先效能,住宅应归王甲一切。
2005年3月,王x昆邂逅了生命中最终几年的美女至交,也打破了自己安静的日子。走进白叟晚年日子的女人叫王甲,老公5年前逝世,有两个儿子。由于儿子日子条件都不是很好,她便到王x昆常常就餐的一个小饭馆打工。自从遇上了王x昆,王甲的脸上常常泛起笑脸,而王甲的朴素仁慈和幽默也让王x昆领会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兴。
通过一年多的往来,王x昆正式向王甲求婚,2006年7月,王x昆和王甲在当地民政局处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命运并不眷顾这对白叟。2009年8月,王x昆被查出患了肝癌。在生命的最终年月,王甲体贴入微地照料着他,这让王x昆十分感动,所以他拿起笔,写下一份遗言:“感念王甲对我的好,在我患病期间周全照料,为感谢她,我自愿将我的住宅赠送给她,任何人不能干与。”
2010年10月,王x昆白叟因病情恶化被送到医院医治。他的几个子女和王甲不分昼夜地轮番照看。在生命弥留之际,白叟要其女儿代笔立下第三份遗言:“我身后,房子产业由三个子女均匀共享。”白叟签名后,于当晚脱离人世。
白叟逝世后,王甲和白叟的子女们在怎么分配白叟留下的一套住宅和10万元存款上发生争执。白叟的外孙王x将两个舅舅和王甲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做了屡次调停作业无效后,作出一审判定,白叟的房子归王甲一切,10万元存款归外孙王x一切。判定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出上诉。
在现实日子中,有的遗言人由于种种原因,或许会立下多份遗言,且彼此间的内容或许彼此抵触。在多份遗言并存时,哪一份遗言效能优先呢?
要处理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要素是,这么多份遗言在方式和内容上是否都契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用遗言。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则,遗言包含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五种方式,每种遗言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均规则了见证人准则,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用;对口头遗言规则仅限于在危殆情况下作出等。
其非必须考虑的要素是,各份遗言的效能强弱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在我国公证遗言具有优先效能,假如多份遗言中有公证遗言,那么就应以公证遗言为准。
最终要考虑的要素是,遗言缔结的时刻。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由此可见,在多份遗言效能强弱共同的情况下,缔结在后的遗言效能优于缔结在前的遗言效能。当多份遗言存在抵触时,以最终一份遗言为准。
联络本案,王x昆白叟生前先后立有三份遗言,第一份、第二份遗言是自书遗言,均是有用的。第三份遗言是代书遗言虽然有王x昆白叟的签名,但并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因而是无效的。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遗言中仅仅是在住宅的归属上存在抵触,关于存款的归属并无抵触,故存款应按照第一份遗言履行,即10万元归外孙王x一切。关于住宅归谁问题,因第二份遗言缔结在第一份遗言之后,因而,具有优先效能,住宅应归王甲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