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2:06
            	            		 在《担保法》中,有明文规矩在一些状况下能够优先受偿,不过也有在外规矩。那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在外规矩适用条件有哪些?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矩?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担保法》第33条(典当权)、第63条(质权)、第82条(留置权)等规矩皆着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物权法》第170条亦规矩:“担保物权人在债款人不实施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依法享有就担保产业优先受补偿的权力,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两者的重要差异在于《物权法》第170条的但书(笔者将该但书称为“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的在外规矩”)。该但书可谓《物权法》对优先权准则的一个清晰表态。所谓优先权,是指立法者为特定的意图(比如为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弱势群体或保护民法的公正准则等),出于立法方针考虑而经过法令直接规矩给予特定债款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款人,乃至担保物权而受偿的权力。这种优先受偿权是依据法令的直接规矩,而非当事人的约好。
综观我国现行法令规矩,归于《物权法》第170条但书规矩景象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特定景象下未清偿的员工债款。虽然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清晰规矩:“对破产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对该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但该法第132条规矩:“本法实施后,破产人在本法发布之日前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支交给员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矩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榜首百零九条规矩的特定产业优先于对该恃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受偿。”依据该条规矩,关于2006年8月27日新《企业破产法》发布前构成的未受清偿之员工债款,在依照正常破产清偿次第无法完成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产业受偿,此刻未清偿的员工债款优先于担保物权。该条规矩宣示着立法者在特定历史时期处理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安稳、显示社会公正、特别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方针取向,这也是新旧《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重要差异之一。
其二,建筑工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矩了建筑工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虽然学界关于该权力之性质存在法定典当权、优先权、不动产留置权的争辩,但审判实践直接面临的问题是建筑工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建筑工程上的一般典当权何者优先?为了平衡建筑工程承揽人和发包人的联系,限制发包人拖欠承揽人工程款的行为,保证建筑工人的劳动收入,保护顾客和劳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清晰规矩:“建筑工程的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当权和其他债款”。
其三,船只、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规矩归于船只优先权的海事恳求权包含:船长、船员的薪酬、劳动酬劳、遣送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营运中人身伤亡的补偿;船只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海难救助金钱等。该法第25条规矩了权力抵触的处理次第:“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受偿,船只典当权后于船只留置受偿”。相同,《民用航空法》第19条规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包含:救援酬劳;保管保护有必要费用的恳求权。该法第22条规矩亦清晰规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典当权受偿”。这两部特别法规矩优先权的意图明显是为了保护员工薪酬,保护社会公益和完成社会公正。
其四,担保产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规矩:“缔结典当合同前典当产业已租借的,原租借联系不受该典当权的影响。典当权建立后典当产业租借的,该租借联系不得对立已登记的典当权”。可见,该条清晰地对担保产业的典当权和租借权联系作出准则安排,尤其是在先租后押场合,重申了《合同法》第229条关于“生意不破租借”的准则。但应当留意,《合同法》第230条独自规矩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条舰定具有独立功用和保护意图,其所保护的目标并非承租人的租借权,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特别保护承租人获取租借物所有权的一种时机。承租人的这种时机是《合同法》清晰规矩予以保护的权益,也是租借人有必要实施的法定责任。在审判实务中,当典当权人经过折价方法实施典当权时,即发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典当权人获取租借物所有权之间的抵触。鉴于典当权乃价值权之特性,即典当权人一般意在获取典当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购买权则直指典当物的所有权,尤其是考虑到合同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别保护,因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优于典当权。同理,典当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亦应优于典当权。
其五,特定景象下的国家税收权。为避免欠税人以典当、质押担保为名歹意搬运财物,以保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安稳性,2001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矩:“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作在纳税人以其产业设定典当、质押或许纳税人的产业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典当权、质权、留置权实行”。“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状况定时予以布告”。一起,为保证买卖安全,为担保人供给防备危险的信息和手法,该法第46条规矩:“纳税人有欠税景象而以其产业设寇典当、质押的,应当向典当权人、质权人阐明其欠税状况,典当权人、质权人能够恳求税务机关供给有关的欠税状况”。
其六,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于公益意图等,以无偿或贱价方法划拨给土地使用权人后,若该使用权人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典当,则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担保法》第56条清晰规矩:“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其七,被实行人的根本生存权。为表现法令对被实行人的人道主义,保护社会安稳,新《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矩:“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施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实行人应当实施责任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的日子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矩》第7条亦规矩:“关于超越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日子所必需的房子和日子用品,人民法院依据请求实行人的请求,在保证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最低日子标准所必需的寓居房子和普通日子必需品后,可予以实行。”据此,在完成被实行人房子等产业上的担保物权时,应保证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日子所必需的寓居房子,或依据当地实践状况实行其房子后为其保存必要的租房费用。
其八,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司法费用系为各权力共同利益而发作的费用.归于共益费用,理应优先受偿。《民用航空法》第21条规矩:“为了债款人的共同利益,在实行人民法院判定以及拍卖过程中发作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法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同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49条规矩:“托付拍卖、安排变卖被实行人产业所发作的实践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请求缓交的诉讼费或请求实行费、实行过程中开销实行费用,都是从实行款中优先付出的。诉讼费、实行费等司法费用归于共益费用,自应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一般状况下,担保物权人在债款人不实施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依法享有就担保产业优先受补偿的权力。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担保法》第33条(典当权)、第63条(质权)、第82条(留置权)等规矩皆着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物权法》第170条亦规矩:“担保物权人在债款人不实施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依法享有就担保产业优先受补偿的权力,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两者的重要差异在于《物权法》第170条的但书(笔者将该但书称为“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的在外规矩”)。该但书可谓《物权法》对优先权准则的一个清晰表态。所谓优先权,是指立法者为特定的意图(比如为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弱势群体或保护民法的公正准则等),出于立法方针考虑而经过法令直接规矩给予特定债款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款人,乃至担保物权而受偿的权力。这种优先受偿权是依据法令的直接规矩,而非当事人的约好。
综观我国现行法令规矩,归于《物权法》第170条但书规矩景象的权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特定景象下未清偿的员工债款。虽然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清晰规矩:“对破产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对该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但该法第132条规矩:“本法实施后,破产人在本法发布之日前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支交给员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矩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榜首百零九条规矩的特定产业优先于对该恃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力人受偿。”依据该条规矩,关于2006年8月27日新《企业破产法》发布前构成的未受清偿之员工债款,在依照正常破产清偿次第无法完成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产业受偿,此刻未清偿的员工债款优先于担保物权。该条规矩宣示着立法者在特定历史时期处理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安稳、显示社会公正、特别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方针取向,这也是新旧《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重要差异之一。
其二,建筑工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矩了建筑工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虽然学界关于该权力之性质存在法定典当权、优先权、不动产留置权的争辩,但审判实践直接面临的问题是建筑工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建筑工程上的一般典当权何者优先?为了平衡建筑工程承揽人和发包人的联系,限制发包人拖欠承揽人工程款的行为,保证建筑工人的劳动收入,保护顾客和劳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清晰规矩:“建筑工程的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当权和其他债款”。
其三,船只、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规矩归于船只优先权的海事恳求权包含:船长、船员的薪酬、劳动酬劳、遣送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营运中人身伤亡的补偿;船只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海难救助金钱等。该法第25条规矩了权力抵触的处理次第:“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受偿,船只典当权后于船只留置受偿”。相同,《民用航空法》第19条规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包含:救援酬劳;保管保护有必要费用的恳求权。该法第22条规矩亦清晰规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典当权受偿”。这两部特别法规矩优先权的意图明显是为了保护员工薪酬,保护社会公益和完成社会公正。
其四,担保产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规矩:“缔结典当合同前典当产业已租借的,原租借联系不受该典当权的影响。典当权建立后典当产业租借的,该租借联系不得对立已登记的典当权”。可见,该条清晰地对担保产业的典当权和租借权联系作出准则安排,尤其是在先租后押场合,重申了《合同法》第229条关于“生意不破租借”的准则。但应当留意,《合同法》第230条独自规矩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条舰定具有独立功用和保护意图,其所保护的目标并非承租人的租借权,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特别保护承租人获取租借物所有权的一种时机。承租人的这种时机是《合同法》清晰规矩予以保护的权益,也是租借人有必要实施的法定责任。在审判实务中,当典当权人经过折价方法实施典当权时,即发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典当权人获取租借物所有权之间的抵触。鉴于典当权乃价值权之特性,即典当权人一般意在获取典当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购买权则直指典当物的所有权,尤其是考虑到合同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别保护,因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优于典当权。同理,典当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亦应优于典当权。
其五,特定景象下的国家税收权。为避免欠税人以典当、质押担保为名歹意搬运财物,以保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安稳性,2001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矩:“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作在纳税人以其产业设定典当、质押或许纳税人的产业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典当权、质权、留置权实行”。“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状况定时予以布告”。一起,为保证买卖安全,为担保人供给防备危险的信息和手法,该法第46条规矩:“纳税人有欠税景象而以其产业设寇典当、质押的,应当向典当权人、质权人阐明其欠税状况,典当权人、质权人能够恳求税务机关供给有关的欠税状况”。
其六,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于公益意图等,以无偿或贱价方法划拨给土地使用权人后,若该使用权人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典当,则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担保法》第56条清晰规矩:“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其七,被实行人的根本生存权。为表现法令对被实行人的人道主义,保护社会安稳,新《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矩:“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施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实行人应当实施责任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的日子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矩》第7条亦规矩:“关于超越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日子所必需的房子和日子用品,人民法院依据请求实行人的请求,在保证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最低日子标准所必需的寓居房子和普通日子必需品后,可予以实行。”据此,在完成被实行人房子等产业上的担保物权时,应保证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日子所必需的寓居房子,或依据当地实践状况实行其房子后为其保存必要的租房费用。
其八,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司法费用系为各权力共同利益而发作的费用.归于共益费用,理应优先受偿。《民用航空法》第21条规矩:“为了债款人的共同利益,在实行人民法院判定以及拍卖过程中发作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法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同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第49条规矩:“托付拍卖、安排变卖被实行人产业所发作的实践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请求缓交的诉讼费或请求实行费、实行过程中开销实行费用,都是从实行款中优先付出的。诉讼费、实行费等司法费用归于共益费用,自应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一般状况下,担保物权人在债款人不实施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依法享有就担保产业优先受补偿的权力。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