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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9:36
关于联营合同免除后的产业处理问题
(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免除而停止。联营的产业通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下的,依照约好或联营各方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免除后,联营的产业经清偿债务有剩下的,依照联营合同约好的盈利分配份额,清退出资,分配利润。联营合同未约好,联营各方又洽谈不成的,依照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二)在清退联营出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子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许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
(三)联营体在联营期间置办的房子、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切割的,能够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获得的商标权、专利权,免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能够归联营一方享有,也能够归联营各方一起享有。联营一方独自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恰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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