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4:39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悉数财物别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交换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付出,完成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或许触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听讼小编在此进行剖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规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归于该交税规模,其本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财物、负债搬运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财物(土地运用权、房子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而,企业分立不该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营业税的征收规模为有偿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财物价值决议的,与企业出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物的行为彻底不同。因而,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归于营业税征收规模,不该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增值税的征收规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企业分立不归于该交税规模,其本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财物、负债搬运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财物(存货、固定财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而,企业分立不该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13号)规则:“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兼并、分立、出售、置换等办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款、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归于增值税的交税规模,其间触及的货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规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规模为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企业分立触及的土地一切权搬运不归于土地增值税交税规模,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建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财物换股,因而,企业分立触及的土地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则: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则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财物应按公允价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承认接受财物的计税根底;(3)被分立企业持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持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本不得彼此结转补偿。
例如,某企业a预备分立为a和b,也便是存续分立办法(不满意特别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刻,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财物比方土地、固定财物、存货、出资等,均需求按照公允价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b企业获得这些财物计税根底也按公允价值承认;
a企业的股东获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付出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出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赢利能够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本不得相互结转补偿。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则:“企业发作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持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则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交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悉数财物的计税根底以及评价组织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
(三)企业债款处理或归属状况阐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则:“企业分立,分立企业触及享用《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则中就企业全体(即悉数出产经营所得)享用的税收优惠过渡方针没有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用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则履行;刊出的被分立企业未享用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继承;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继承或从头享用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则和税收优惠过渡方针中就企业有关出产经营项意图所得享用的税收优惠继承问题,按照《施行法令》第八十九条规则履行。
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则,假如分立满意以下几个条件,则能够运用特别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且不以削减、革除或许推延缴交税款为首要意图;(2)企业分立后的接连12个月内不改动分立财物本来的本质性经营活动;(3)获得股权付出的原首要股东,在分立后接连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一切股东按原持股份额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动本来的本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作时获得的股权付出金额不低于其买卖付出总额的85%。
特别税务处理办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财物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根底承认;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财物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
(3)被分立企业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本额可按分立财物占悉数财物的份额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持续补偿;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悉数抛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根底应以抛弃“旧股”的计税根底承认。如不需抛弃“旧股”,则其获得“新股”的计税根底可从以下两种办法中挑选承认:直接将“新股”的计税根底承以为零;或许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财物占被分立企业悉数净财物的份额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根底,再将调减的计税根底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的,其非股权付出仍应在买卖当期承认相应的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并调整相应财物的计税根底。
非股权付出对应的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被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财物的计税根底)×(非股权付出金额÷被转让财物的公允价值)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则:“企业发作分立,应预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整体状况阐明。状况阐明中应包含企业分立的商业意图;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财物、各单项财物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根底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重组契合特别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材料,包含分立后企业各股东获得股权付出份额状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动财物本来的本质性经营活动、原首要股东不转让所获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确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份额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事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证明。”
(五)个人所得税
假如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求交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赢利再出资?假如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则需求视同“股息、盈利”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本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作出规则:“盈利公积金转增个人本钱应按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规则:“股份制企业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尽管该文件明确规则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交税,可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弥补阐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本钱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交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构成的本钱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契合的其他本钱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含企业接受捐献、拨款转入、外币本钱折算差额、财物评价增值等构成本钱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过上述文件,能够看到国家关于转增本钱归于个人部分,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则。笔者以为,企业分立不必定便是将税后赢利进行出资,假如将原有出资进行分拆呢?别的,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别处理规则,满意必定条件给予推迟交税的优惠方针呢?在具体操作上,很或许取决于当地税务机关的断定了。
(六)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则:“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征收契税。”
(七)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则:“以兼并或分立办法建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今后新添加的资金按规则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