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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投资设立有哪些类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2:30
一、依据法令规则,我国答应建立的私营企业共有两大类:
一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诱人职责公司。
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其间合伙企业又分为一般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才能够建立为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二、以上三种方式的私营企业承当民事职责的差异在于:
有限职责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一切的产业对外承当职责,而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当民事职责;一般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只要以其本身一切的产业对外承当民事职责,当企业的产业不足以清偿企业债款时,出资人还应以个人一切的产业对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别的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出资建立,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三、相关法令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公司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本法对一般合伙人承当职责的方式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合伙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称号和出产经营场所;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建立为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承当职责的一般合伙企业。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则;本节未作规则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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