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共同案件中的规范化送达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0:38夫妻为一起案子中的规范化送达问题
一些民间假贷胶葛中,老公向别人借钱未还,债权人申述时往往会将夫妻二人列为一起被告。在这类夫妻为一起被告的民事案子中,承办人应怎么送达申述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呢?实践中,有些承办人采纳的是一种“简洁送达”办法,行将送给夫妻二人的资料放在一份快递中一起送达,并在收件人名字栏上一起填写夫妻二人的名字。笔者以为,尽管这种送达办法节省了送达本钱,但从程序规范化的视点动身,尚值得商讨。
首要,将夫妻二人的应诉资料放在一份快递中送达,简略给邮政快递人员和收件人片面上形成幻觉,以为只要由其间一人签收就能够了;客观上也使得送达回执往往只要一人的签名,易为日后产生胶葛埋下危险。
其次,这种“简洁送达”方法有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精力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法邮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则:“邮政组织在受送达人供给或承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能够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族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子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在外。”在夫妻为一起被告的案子中,老公和妻子是否为“同一案子中另一方当事人”呢?笔者以为严格来说,答案是必定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则同一案子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替另一方当事人代签,便是由于他们之间存在诉讼利益抵触。因而,尽管他们是成年家族的联系,但考虑到代签后有或许呈现假造、隐秘被代签人、危害被代签人诉讼权益等不良后果,司法解释规则不允许他们彼此代签。在夫妻为一起被告的案子中,尽管妻子和老公都是被告,但也不能简略地将他们理解为“同一方当事人”。如上所述,“同一方当事人”应该是指诉讼利益没有抵触的当事人,而在一起债款的承当上,不少夫妻之间是存在争议的,特别是在夫妻联系欠好的时分。换言之,即便是夫妻,他们的诉讼利益也并非是一起的。因而,选用上述“简洁送达”方法来处理夫妻一起被告的送达问题,与司法解释精力是不一起的。
实践中,“简洁送达”也确真实夫妻为一起被告的民事案子中闪现出了其坏处。笔者也遇到过由于夫妻一方代签收,另一方提出再审的景象。再审请求人称自己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也没有到庭参与诉讼,直到判定或调停进入履行阶段才知道自己涉案,以为一审程序违法,掠夺了她的抗辩权、上诉权等多项诉讼权力,要求对案子进行再审。尽管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平衡的视点看,这种送达瑕疵并不一定会引起再审。由于夫妻联系欠好或夫妻之间有不为外人所知的资产约好,并不具有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便进入再审也不会影响终究的裁判成果。因而,对这种不足以影响终究裁判成果的一般性程序瑕疵,从节省诉讼本钱、保护司法威望、原被告利益全体平衡的视点考虑,一般不发动再审程序。但夫妻为一起被告案子中的规范性送达问题,仍是需求引起我们的满足注重,以便在量力而行的范围内尽量防止相似胶葛的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