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称寄予合同、存放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间,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给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存放人、寄予人。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l)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的建立不只须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寄予人还必须将保管物交给保管人。
(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意图是保管物品,尽管以保管物交给保管人为建立要件,但并不发作保管物
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搬运。因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