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办理办法》的告诉
(法[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办理办法》现已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履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办理办法
为标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建立和保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则,结合人民法院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榜首条 人民法院实施一致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归纳反映,是保护法治庄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含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实行法令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戴审判制服,佩带法徽。非实行法令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戴审判制服。
第四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标准配套穿戴,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履行任务时,制服的时节样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时节、气候、温度改变状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裁夺,一致要求。
第六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带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带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方位大致适当。
第九条 法袍的穿戴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戴规则》履行。
第十条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带:
(一)佩带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带。穿戴审判制服不得佩带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有必要佩带法徽,其他因工作需求的场合亦应佩带法徽。
(三)法徽佩带方位为:
夏服,法徽佩带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带于上衣左胸驳头装修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带于与男式制服相同方位。
防寒服,法徽佩带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榜首扣子与第二扣子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造时法徽已绣好,不再独自佩带。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履行公务、参与团体活动、会议及大型聚会时均应佩带小法徽。
第十一条 穿戴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规整洁净,外表正经得当,重视礼仪标准,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显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奇怪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旁边面不过上耳沿,后边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别原因不得剃光头;女人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发出,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带耳环、项圈等首饰。
(三)不得在显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许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求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戴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德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违法被采纳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求着装的景象,不得穿戴审判制服、佩带法徽。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应保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丢失的,经审查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安排人事部门担任办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则并形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则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办理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配备办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带方位及要求的告诉》中有关条款不再履行。
(法[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办理办法》现已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履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办理办法
为标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建立和保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则,结合人民法院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榜首条 人民法院实施一致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归纳反映,是保护法治庄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含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实行法令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戴审判制服,佩带法徽。非实行法令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戴审判制服。
第四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标准配套穿戴,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履行任务时,制服的时节样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时节、气候、温度改变状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裁夺,一致要求。
第六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带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带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方位大致适当。
第九条 法袍的穿戴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戴规则》履行。
第十条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带:
(一)佩带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带。穿戴审判制服不得佩带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有必要佩带法徽,其他因工作需求的场合亦应佩带法徽。
(三)法徽佩带方位为:
夏服,法徽佩带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带于上衣左胸驳头装修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带于与男式制服相同方位。
防寒服,法徽佩带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榜首扣子与第二扣子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造时法徽已绣好,不再独自佩带。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履行公务、参与团体活动、会议及大型聚会时均应佩带小法徽。
第十一条 穿戴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规整洁净,外表正经得当,重视礼仪标准,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显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奇怪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旁边面不过上耳沿,后边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别原因不得剃光头;女人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发出,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带耳环、项圈等首饰。
(三)不得在显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许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求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戴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德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违法被采纳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求着装的景象,不得穿戴审判制服、佩带法徽。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应保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丢失的,经审查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安排人事部门担任办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则并形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则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办理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配备办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带方位及要求的告诉》中有关条款不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