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3:28(一)乡镇土地运用税与犁地占用税的交税规模联接
为防止对一块土地一起征收犁地占用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税法规则,但凡交纳了犁地占用税的,从同意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征用非犁地因不需要交纳犁地占用税,应从同意征用之次月起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交税单位之间元偿运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运用交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运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对交税单位元偿运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交税单位应照章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缔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缔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同意开发建造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概不得减免乡镇土地运用税。
(四)交纳农业税的土地
凡在开征规模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按规则免予交税以外,不管是否交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运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开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造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了照料其实际状况,对交税人交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状况予以免征或减征乡镇土地运用税;对现已竣工或现已运用的建造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六)乡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乡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则应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开展及照料各地的不同状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状况,自行确认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许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备用地
关于各类危险品库房、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备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认,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对库房库区、厂房自身用地,应依法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八)封闭、吊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封闭、吊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同意,可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运用或企业从头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照规则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九)搬家企业的用地
1.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家后原场所不运用的、企业规模内荒山等没有使用的土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免交税额由企业在申报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时自行核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