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转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7:0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转告贷事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告贷公例》和国家有关部分及总行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转告贷系指由我行或我国有关政府部分向境外金融安排、政府安排及境内外资金融安排(含中外合资金融安排)等借入并经过我行转贷的期限1年(含)以上的外汇告贷,包含世界商业告贷(含境外发债)、买方信贷和政府告贷(含混合告贷)等。
第三条 外汇转告贷事务仅限于经国家外汇处理局和总行同意运营外汇告贷事务的二级分行及其以上安排处理。
第四条 世界事务部分是我行外汇转告贷事务的归口处理部分。世界事务部分和项目信贷部分按专业分工担任。
世界事务部分应依据本行的外汇资金实力及外汇事务运营处理状况,按照外汇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外汇转借金钱意图合规性及本身的转贷才能等进行查看。
项目信贷部分担任安排对外汇转告贷的告贷人及项目进行评定、报批,担任同告贷人签定告贷合同、处理有关担保手续和对转借金钱目进行监督、盯梢查看及到期回收告贷本息等作业。
第二章 外汇转告贷的目标、用处及条件
第五条 外汇转告贷的目标为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和国家有权部分同意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告贷人)。
第六条 外汇转告贷的投向应契合国家产业方针和利用外资方针,首要用于国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出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须经有权机关同意,并列入中心或当地年度固定资产技资方案和利用外资方案。
第八条 项目应带来杰出的经济效益且具有安稳的收入来历。
第九条 项目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本金,须执行国内配套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
第十条 告贷人信誉状况杰出,资产负债份额契合规定,有必定的经济实力,能执行牢靠的还款来历,能如期偿付转告贷本息和费用。
第十一条 告贷人应供给足额有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