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新旧破产法重整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8:08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不只仅是破产清算,还包含破产重整、破产宽和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让企业用剩下财物来归还一切债款,再刊出其民事主体资格,所以,破产清算程序是一个企业的逝世程序。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宽和程序则不同,两者都是企业的解救和复苏程序。经过破产重整或宽和,能够使债款人重获重生,防止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员工下岗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表现了现代破产法施行破产防备的程序意图。因而,各国破产法的立法实践都遍及注重破产宽和与破产调停程序。
破产重整,又叫“重组”或许“重生”,其对应的英文名为Reorganization。与破产宽和比较,破产重整程序不只注重企业的外部债权债款联系,而且着重企业内部管理联系的整合;不只注重债款人与债权人的宽和,而且着重调集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款人、出资人及其他好坏联系人等各方面的力气。因而,在破产法的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一、重整原因的宽松性
1、新旧法律条文对照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干的,按照本法规则整理债款。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则景象,或许有显着损失清偿才干或许的,能够按照本法规则进行重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按照本法规则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请求破产,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严重联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赞助或许采纳其他办法协助清偿债款的;
(二)获得担保,自破产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款的。
企业由债权人请求破产,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整理而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到达宽和协议的,间断破产程序。
2、法理分析
老破产法关于整理原因、破产清算原因和宽和原因的规则是“三位一体”的,到达宣告破产的条件才干请求整理。新破产规律相对宽松,重整原因包含两类景象: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干的;二是企业法人有显着损失清偿才干或许的。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具有破产条件的能够施行重整,不具有破产条件但有或许损失清偿才干的,尽管不能施行破产清算或破产宽和,但也能够进行破产重整。这是新破产法的一个立异之处,意图是让有破产或许的风险企业尽早进入重整程序,以便及时作出解救办法,真实完成破产防备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