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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5:01

国家标准委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简便摩托车是具有显着不同特色的两种产品。1999年发布施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能条件》国家标准,规则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规划时速不超越20公里,整车质量(分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路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用。《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路途内行使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越15公里。现在顾客购买运用的,契合标准规则的电动自行车归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求考驾照、上机动车车牌等问题。
2009年赞同发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简便摩托车通用技能条件》等4项标准是经国家发改委、公安交管等部分赞同,依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全国汽车标委会摩托车分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多年重复证明拟定的。标准中规则电动两轮简便摩托车最高规划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分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规划时速不大于50公里。除以上时速和分量的规则外,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功能、转向、灯火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能要求进行了规则。契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依照机动车办理。
新赞同发布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边界明晰,各成系统,产品概念和技能要求明晰,便于辨明品种和标准办理,既对出产企业发展给予了充沛的空间,又使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契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既维护了企业和顾客的利益,又有利于我国电动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新标准的出台愈加重视了维护人力自行车和行人的安全,也进一步标准和引导我国电动车职业的出产、出售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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