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已经在加强税收办理,规范税收征收和交纳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效果。但咱们在税务稽察实践中,仍遇到一些难以把握和操作的问题,首要表现在核定征收办法的采纳、偷税行为的确认、滞纳金的加收、涉税犯罪案件的移交等方面。这些问题如不赶快较好地处理,那么,完成科学化、精细化办理,进步税收征管的质量和功率,将难以在底层得到贯彻落实。
一、关于核定征收办法的存在问题及主张
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对六种景象之一的行为有权采纳核定其应纳税额,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详细程序和办法进行了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 核定征收办法存在问题
1、核定征收办法确认条件的缺少。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六款在表述上存在含糊不清之处。⑴ “账目紊乱”的概念内在含糊,缺少清楚的规范,关于抵达何种程度才算“紊乱”难以把握和判别,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往往有不同的知道,简单发生争执;⑵ “本钱材料”的领域不清楚。如入库单、出库单、投料单、月末在产品盘存单等,依照相关的会计制度,都归于本钱核算中的有关材料,缺失上述材料的企业是否契合“本钱材料、收入凭据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这一条件难以确认;⑶ 关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显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缺少详细解说,“显着偏低”和“正当理由”的界说未能清楚。
2、核定征收办法条件的缺失。新征管法对适用核定征收的几种景象的表述中均未触及税务机关对企业记假账、或供给虚伪账簿、凭据材料该怎么处理,这就必定会给一些妄图偷逃税的纳税人以待机而动。依照规则,只需企业设置有账簿,并且账目清楚,本钱材料、收入凭据、费用凭据完全,税务机关就应该对其进行查账征收(企业采纳两套账偷逃税款的在外)。假如企业设置的是虚伪账簿、虚伪凭据,虽然所反映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但其方式满意了账目清楚、凭据完全的要求,那么税务机关能否实施核定征收则没有清楚规则。假如按其虚伪的账簿、凭据对其进行查账征收,很多税款将从这一方针缝隙中丢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