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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立案后能否变更为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21:32
案情:
2006年3月2日,永丰县请求人邹某与被请求人涂某处理了成婚登记。婚后不久,邹某及其家人发现涂某有些行为不正常,到某医院诊治。请求人邹某2006年6月申述要求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申述之后,请求人邹某发现婚姻无效的根据即婚前被请求人涂某是否有精神病根据不足。邹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改变为离婚诉讼?
不合:
一种定见为,要具体分析,如果在开庭审理之前,由于实质上没有进入庭审未适用特别程序。请求人以根据不足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改变为离婚诉讼应该能够。可是诉状要从头送达,并给对方15天的答辩期。
如果是已开庭审理不能改变为离婚诉讼有必要宣判。已开庭审理即现已适用特别程序。法院宣判后可告之另行申述离婚诉讼。
另一种定见为,不能改变为离婚诉讼。由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归于特别程序的案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之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径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从这儿能够看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属一审终审判定,与离婚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定在程序上存在很大的不同。而从法院立案开端,就现已进入了程序。并且法律上的改变诉讼请求,改变应理解为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添加或削减部分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与离婚根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品种。
鄙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的几种景象作了清晰特别规则。本案请求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则“婚前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这种婚姻无效景象,即请求人以为被请求人涂某及其家人婚前隐瞒了涂某患有不应当成婚的精神病,且现在没有治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而经庭审请求人供给的现有根据只能证明婚前、婚后被请求人存在行为上的不正常,但这种不正常是否为精神病没有有用根据证明。证明被请求人涂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的根据不足。请求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所以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陈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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