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8:5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分暂行办法》现已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期实施。
省长 宋照肃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地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包含根本养老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征缴违章行为的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签发的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到当地税务主管机关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缴费单位不如期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费款和滞纳金,经县以上当地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能够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从其存款中扣款,能够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也能够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当地税务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处分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当事人享有陈说、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并契合听证条件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举办听证。
第六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当地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当地税务部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丢失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追回丢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